【專欄】詐領助理費是台灣政壇特有之怪現狀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被依貪污等罪起訴/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被依貪污等罪起訴/高虹安臉書

民代涉嫌詐領助理費雖然時而所聞,但一般普羅大眾或許認為事不關己,對這類荒誕的行為雖覺不可思議,但不會花精神想弄清楚問題在那裡。也因此,這種公然犯法的行為,難以引起社會的共鳴。民代有恃無恐,三天兩頭就爆發民代私吞助理費,豈非民主法治國家大笑話?
若曾經任職於國外的公司行號,抑或是外國公部門,大都會有極深刻的經驗,那就是這些公司行號,以及外國公部門都一定會有一個叫做人事部門(Personnel Department) 。這其實是為了保護僱主的權益,以及保障唯才是用的最公平人事的篩選。
我國政府部門的院、部、會、處、局,以及各地方政府,一定都有設置負責聘任,以及完成被解僱後的「人事」部門。為什麼還經常爆發民代私吞助理費醜聞,誠難想像。
按當選後的包括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於當選後,大都會依據自己所學專精的領域,挑選參與比較符合自己熟悉領域、和興趣的各不同屬性委員會,譬如中央的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8個委員會,以及紀律、程序、修憲、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等。以及各地方的縣市議會,不外乎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交通、警政及衛生、工務等。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一定都有設置人事部門,所有民代不管參加中央立法院什麼屬性的委員會,或是地方議會什麼小組,都必需依自己參加的不同屬性委員會、或是不同屬性的小組,估算出想聘任多少位男女助理,報請人事部門。
由人事部門依應徵者各不同專長屬性、工作類別,包括起新薪資,包括加班費、遣散費等如何計算等,全都由人事部門全權統一聘僱,民代不得介入,包括民代擬強行安插自己的親人,也都必需尊重國家既有的規定和人事制度。
人事部負責招攬各不同專長的助理時,就必需告訴應徵的助理大約的待遇、以及其它相關福利等,再依個別不同的專長等,分門別類逐一建檔。
當人事部接到當選人所需要的專業背景助理申請時,第一時間就將擬指派的助理先提供助理本人的銀行帳號,並予以歸檔存放,作為會計部門逐一按月直接電匯助理薪資及加班費等,不得假手它人,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接著就將適合派遣的助理,逐一派遣給符合工作內容屬性需求的民代,人事部在完成助理派遣後,應於相同時間將已派遣工作助理的訊息,且必需要有白紙黑字的回函作確認。
人事部在收到民代確認函後,這個人事案才算真正的完成。這時候,人事部就將該助理的私人帳戶資料,逐一提供給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每遇發放薪水日期,就將每一個助理的薪資,直接匯到助理的私人戶頭。
至於助理的加班費,必需由助理填寫實際加班時數,經民代審核後,並親自簽名,再呈給人事部核示過,才轉給會計部門,才由會計部門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戶頭,就不會有民代冒領,或是詐領助理費的疑慮。
另一問題就是人事部事前必需訂定一助理工作守則,以防助理是否有虛報?或是有不實浮報加班費?一經查獲,就會觸犯貪污、侵占、抑或虛報不實,移送法辦。
制定助理工作守則,必需同時知會各級民意代表,如有虛報不實加班費時,將包括助理及所屬民意代表一併承擔虛報不實,甚至偽造文書之刑責,因此、無論民意代表參加任何屬性的委員會,民代及助理,就會有相互監督之機制及功能!
歐美文明國家,為了避嫌,甚至明文規定,民代和助理間的關係,都被限制必需迴避三等親關係,人最可貴的是有能力自律,作為支付國家公僕們優渥薪資及各項優渥福利的台灣納稅人一份子,大家最不想聽到的就是:哪一個國家能?就是中華民國台灣不能吧?為什麼「中華民國」台灣民意代表涉詐領助理費多到數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