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誇大廣告滿天飛 加重罰則阻歪風
文/曾文龍(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監事長、中華知識經濟協會監事長、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
幾十年來,商業廣告的糾紛很多,誇大不實的廣告滿天飛,自從民國80年2月4日公平交易法問世以來,因為不實廣告的罰則很重,處罰的案例很多,因此,陸續降低了很多廣告糾紛。公平交易法21條就是專門規範商品的虛偽不實記載,以及廣告代言人誇大不實的賠償責任。然而何謂不實廣告?公平法21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不實廣告的罰則規定在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罰則很重,甚至可以高達五千萬。多年來各行業被處罰的案例很多,建築業、代銷業的建案銷售金額很大,因此也陸續有被處罰幾百萬及上千萬的案例。
另外,規範不動產仲介業及代銷業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民國88年2月3日問世,其中21條即是規範廣告刊登與銷售的內容與責任。「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違反第21條的處罰是6到30萬,所以仲介公司中古屋物件被處罰的案例陸陸續續都有。
公平交易法21條專門規範商品的虛偽不實記載,圖為房屋廣告不實常見情形/擷自電視畫面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新統計指出,從今年元旦至今累計共有7件房產廣告不實案件,開罰金額最高案件是高雄楠梓區某建案,罰建商與廣告公司共225萬元。
常見的廣告不實狀況包括廣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事實不符、廣告表示建築物的房屋或土地合計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的面積不符、廣告表示房屋為挑高空間,但與施工圖不同,或是未標明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限制等、建築物內部格局與施工圖不符。
公平會表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處理的違規型態,還包括或是廣告以數量具稀有性之不實訊息作為宣傳、以少量低價公關戶誤導為成交價、優惠內容與事實不符、投資報酬率與事實不符、建造執照尚未核發,但廣告表示有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或是建築物或土地的用途與使用分區的法定用途不符等。
根據公平會統計,112年不動產廣告不實違規案例共13件,113年累計至今共7件,其中,被某民眾投訴的某建案開罰金額最大,因為其廣告聲稱載「未來 3min步行至捷運紫線P9站」、「走路3分鐘,捷運P9預定站」等。有誇大不實,使消費者陷於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