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違法貸款買賣豪宅犯什麼罪

總統候選人韓國瑜購買台肥豪宅案,除農委會要求台肥公司提報告外,北檢也分他字案進行調查。惟就算媒體所報導的資訊為真,如有人施壓台肥,並因此撤銷補足兩成房貸期限,更違反公司法規定貸款給買家等等,但到底會涉及什麼犯罪?

農委會雖擁有台肥公司的股份,但早在1999年,台肥已民營化而不再是公營事業,其底下所有成員就不是刑法的公務員,若有涉利益輸送,也不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重罪。惟因台肥是上市公司,若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背職務而致公司損害超過五百萬元之行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就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甚至若犯罪所得利益超過一億元者,還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如此的刑罰,實相當嚴重。

公司資金不得貸款給個人

為了防止公司資產被淘空,依據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資金是不得貸款給股東或個人,除非有與公司業務往來或者為短期融資之必要,才可貸給其他公司或行號。甚至在台肥的貸款作業程序裡,即便是例外得貸款的情況,也須經董事會決議,才得為之。也因此,台肥無論以分期付款或抵押等名義,給予買屋者方便清償,於實質上,皆屬於所謂貸款之情況。故若未經董事會同意,且買屋者又不是公司或行號,更不符合業務往來或為短期融資下,此等貸款行為,顯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違反公司法貸款規定的法律效果,除由公司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與賠償的民事責任外,似也觸犯了特別背信罪。只是此罪屬於結果犯,必須造成公司損害超過五百萬元,才足以成立,但司法實務對於是否有損害,雖認為包括財產的減少或未能增加,卻也本於刑罰的謙抑性原則,而從整體財產的角度來判斷損害有無。換言之,即便是違法貸款,除非資產永遠無法回收,否則,就非屬刑法損害的範疇,而流向民事法來解決。若果如此,台肥公司高層,就有很大機率,不會涉及特別背信的重罪,頂多論以刑法第342條第2項普通背信未遂之輕罪。而無論是特別或普通背信罪,皆僅處罰背信而不處罰因此受益者,故就購買台肥豪宅且受有貸款利益者,也不會因此涉及此等罪名,致僅有納稅與否之問題。

預售屋買賣涉交易稅

此次豪宅案,乃為預售屋之權利而非不動產所有權之買賣,故要繳稅的名目,並非屬房地產交易,而是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的財產交易所得。故若賣預售屋有獲利,自然得於所得申報時明列,若賣預售屋賠錢,仍必須明列申報,以來為交易所得的扣除,甚至當年度若無法扣除,還可延伸到未來三個年度為扣除。只是於交易實況,為了能夠取得較高額的銀行貸款,契約所列價格必然較高,如列七千二百萬元,但實際交易價格卻可能在七千萬元以下,如六千五百萬元,故只要賣出價格在此之上,仍屬賺取利益。但在此類預售屋買賣的場合,因僅是權利之故,致無所謂不動產登記問題,故是否有此等情況存在,就很難為查核,致可能造成徵稅的不公平現象。

惟無論如何,就韓市長購買所謂豪宅來說,不管當初買預售屋是否為賺差價,也不管賣掉此預售屋是賺、是賠,恐都得於所得申報中明列。畢竟,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任何人皆然。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