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黃國昌與國民黨在急什麼?國會調查權不是尚方寶劍
黃國昌180度改變政治立場,被傅崐萁摸頭,他也表示現在要跟國民黨合作。政治人物政治立場要怎麼變更?那是個人的事,因為政治人物要自己負政治責任。只是,有關國會調查權一案,因為牽扯太多問題,立法院是應該將與國會調查權有關的理論、歷史、各國的實施、國內的問題等等弄清楚以後,再做決定,這才符合立法的本質。不過,國民黨在黃國昌的配合之下,急著快速通過,甚至到目前為止,整個法案,大家都還搞不清楚,因此被說是黑箱作業。其實,許多人用猜的也知道,國民黨想要立刻通過這個規定,然後對民進黨大開殺戒。也因為這個緣故,就引起了立法院議場之外的抗議。
黃國昌私底下與翁曉玲密談後確定了國會調查權的版本,然後對外說這是最高機密。而黃國昌在委員會時指出:美國、法國與德國都有國會聽證調查權,若官員在聽證調查時說謊或虛偽陳述,都會遭到處罰或判刑。例如美國前國安顧問納瓦羅,因為沒有出席國會聽證調查,3月19日已經入監服刑、刑期4個月;奧地利前總理庫爾茲也被判刑8個月、緩刑7個月。
黃國昌這樣的敘述是大哉說,有關美國國會調查權,其實可以舉出幾個問題,讓大家知道:國會調查權即使撇開國內憲政制度問題不談,就有許多問題必須要先澄清。
在美國,議會調查權是指議會各議院(上院或下院)對特定問題進行調查的權限。為了使調查具有實效性,這包括:命令證人出席議場作證,並要求提交證言及紀錄的權限。Kilbourn v. Thompson, 103 U.S. 168 (1880)一案是與聯邦政府管理的破產財產移轉至私人協會的案件有關聯的案件,議會拘禁了不接受傳喚的私人45日,但法院否定議會針對市民的私事有廣泛調查權。這個判決確認了議院的調查權須限於其管轄事項。
此外,議會調查權並非絕對無限制。在McGrain一案當中,最高法院指出,「若調查權的範圍被超越,或問題不適當,證人可以正當地拒絕作證」。此外,在Watkin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178 (1954)ㄧ案當中,針對下院非美活動委員會的證言拒絕,聯邦最高法院承認了人權保障規定的適用可能性。並且,調查權也受到以權力分立原則為基礎的限制。總統對於議會的《資訊提供要求》,可以正式或非正式地主張其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而且調查權在針對《憲法上被保障司法權獨立的聯邦司法部》時,被認為禁止對具體審判過程的介入。在與法院的關係上,議會要求法官作證不能對司法權的獨立性造成嚴重損害。
在美國,國會調查權被濫用的最厲害是在冷戰時期。在冷戰時期,針對非美活動調查所出現的人權侵害問題非常嚴重,對於以「為了揭露而揭露」為目的的調查權行使就招受批判。從歷史來看,美國下院曾成立了下院非美活動委員會(House Committee on UN-American Activities)。這個委員會一開始的目的是在國內揭發法西斯分子,1941年,該委員會解散了在美國境內與德國關係密切、並宣揚反猶太主義的「德裔美國人協會」,後來這個委員會在1945年成為常任委員會。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美蘇冷戰開始,監視和告發的對象就轉向共產主義團體及其協助者。
當時約瑟夫·麥卡錫參議員指出美國國務院內有間諜存在,於是麥卡錫主義興起,而成為「獵巫運動」的主要舞台。當時,不僅聯邦政府許多職員,作家、藝術家、演員等平民也被懷疑為間諜,而被貼上共產主義者的標籤。後來,隨著麥卡錫的倒台,該委員會的權威也就隨之喪失。1959年,當時的總統哈里·杜魯門就批評該委員會為「今日在這個國家最非美國的事物」。
黃國昌號稱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不過,並不是只要是博士什麼都會,如果黃國昌真的要推國會調查權,就好好做一下研究。台灣人民看到黃國昌與國民黨的說法,其實人們所看到的並不是監督官員,而是多數暴力假藉民意在迫害異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