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法上路 補齊台商境外資金返鄉三部曲拼圖

工商時報【呂清郎╱台北報導】

境外資金返鄉路怎麼走?《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在2019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繼「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的頒佈而正式上路,隨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正式上路,台商資金回台三部曲,也因此補齊最後一塊拼圖。

遠東商銀表示,近年台商在全球營運布局與資金管理面臨空前劇烈的挑戰,首先美中貿易衝突瞬息萬變,考驗台商供應鏈的調度能力。其次,全球金融共同申報準則(CRS)及經濟實質法等反避稅、反洗錢浪潮湧現,則促成國際社會對企業稅務更嚴格的規範。以上這兩大趨勢的推波助瀾,台商(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因此將出現更多的跨境流動。

境外資金回台有幾項重點,遠東商銀指出,例如個人境外資金無法辨識所得金額或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則可考慮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的架構下回台。又如營利事業是針對匯回部份的投資收益課稅,惟營利事業僅限於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中國大陸)轉投資事業的資金。

在專法下,匯回資金須依總額課稅,但輔以低於基本稅額條例之稅率,後續亦須依專法規定加以列管。遠東商銀說明,若走專法台商須在申請日起2年內將資金匯回,即在二年內開放無法證明所得來源的資金在專戶控管前提下回台,首年回台稅率8%、第二年為10%,且資金必須在專戶內列管七年,列管期間內資金無法贈與、無法移轉、規劃財產分配及傳承,因此若走專法,可能造成子女日後繼承財產時的紛爭與隱憂。

遠東商銀解釋,財政部在今年初發布資金回台解釋令,該解釋令的主要概念是採「自行舉證」,強調匯回資金並非全數應稅,也就是說,台商個人得自行提出對自己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己主張匯回的資金有哪些是本金?哪些是所得?以供稽徵機關認定,亦即匯回海外資金不一定全部要課稅。

觀察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免課稅的三種型態,其一是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其二是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稅的資金,其三為雖屬尚未課稅的海外所得,但已經逾核課期間的資金。遠東商銀認為,這三種資金性質均屬免課稅範疇,台商可以辨認境外資金來源,若屬上述三種免稅海外資金,即可考慮咨詢「國稅局輔導窗口」及使用「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重點還是需要提供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只要符合規定,亦可不用擔心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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