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中國對專屬經濟區不擁有主權

德國之聲中文網: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例行記者會上談到台灣海峽的地位時表示,中國對台灣海峽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國際海洋法上根本沒有"國際水域"一說。他的表述有法理依據嗎?

普洛斯教授:"國際水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口語當中人們說"公海"。台灣海峽包括領海和專屬經濟區,但在專屬經濟區內,對航行的規定是跟公海一樣的,即如果涉及航行,專屬經濟區和公海擁有同等地位。不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對此做了明文規定,同時它也受到國際法的承認。

中國一直以來認為,外國軍艦不該在專屬經濟區隨意穿行,但美英法德等卻不這麼認為。這意味著,理解法條上存在著空間?

普洛斯教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然明文規定在專屬經濟區有航行自由,但它只用了"船只"一詞,沒有做戰艦和商船的區分。於是,一些國家,包括中國,則理解成這裡的自由航行不包括戰艦,而大部分國家不這樣認為。

由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沒有明確到戰艦是否在專屬經濟區擁有航行自由權,這裡便出現了法律上有爭議的地方。

再加上,各國的實際行動不一致。而實際行動對解釋國際法法條意義重大。

我個人的觀點是,不可能在專屬經濟區完全禁止外國軍艦通過。但相關戰艦如果參與軍事演習或者測試武器的話,就出現了一個灰色地帶,應該說,自由航行不涵蓋上述內容。

您說,大部分國家認同航行自由適用於專屬經濟區。大部分有多大?

普洛斯教授:大約四分之三的國家。四分之一的國家認為,在專屬經濟區的自由航行不包括外國戰艦。墨西哥就曾抗議外國戰艦駛入其專屬經濟區。

地圖上看,台灣海峽基本位於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內。那麼,按照國際法,沿岸國家在專屬經濟區擁有哪些權利呢?

普洛斯教授:沿岸國家對專屬經濟區不擁有主權,只擁有個別的經濟開發領域的主權權利,比如從事漁業、開發油氣等。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周二告訴路透社,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 international waterway),享受國際法規定的自由航行權。中國和美國談論海事時是否依據同樣的法律?

普洛斯教授:對中國而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經常被稱為"海事憲法")是最關鍵的法律依據。美國沒有簽署該法。美國依據的相關法律是1958年生效的《日內瓦海洋法公約》以及國際習慣法。但一般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大部分規定同時也是國際習慣法的內容,因此也對美國有效。

您曾說,即便同意中國的立場,並不意味外國戰艦就不能穿行台灣海峽了。能再解釋下嗎?

普洛斯教授:即便同意中國的立場,即專屬經濟區內的自由航行規定不適用於戰艦,但國際法相關的條文還規定,可在考慮相關國家的利益以及要求忠誠和信賴的情況下,就通行個案做出決定(參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9條)。相關國家必須就此協商尋求解決方案。沿岸國家(如中國)不擁有基本否決權。在我看來,沿岸國家無權單邊處理外國戰艦通過專屬經濟區事宜。

中國擁有面積廣大的海上專屬經濟區,在南海是這樣,在台灣海峽也如此。我認為,這裡故意混淆了法律概念,以阻止做出明確規定。但這一切都無法改變中國對專屬經濟區不擁有主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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