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不懂憲政體制的國會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於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被控接受業者不當性招待、並接受行賄。監委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於今年二月二十日提案彈劾,但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以二比十一票彈劾不成立,全案於三月十三日上網公告,引發議論。

立法院進行施政總質詢時,藍營立委怒轟監察院辦藍不辦綠,並點名十一位不同意彈劾的監委列為永久黑名單。對此,備詢的陳建仁表示,監察院是按照憲法、監察法,來實施獨立的裁判,相信行政機關都會尊重監察院任何的決議。

監察院也於二十一日發布新聞稿強調,監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的彈劾職權,均經過嚴謹的調查、提案及審查程序,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審查,只問證據,無關顏色,期待各界尊重監察院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台灣的憲政體制很特殊,因為依循《中華民國憲法》的體制,國會沒有監察權,不能利用監察權監督公務人員,也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才造成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竟然有質詢制度,以補立法單位沒有監察權的缺失。然而台灣的國會卻因為有質詢制度,卻扮演起太上監察院,干預監察權。

監察與司法完全不同,全體台灣人及入境台灣的外國人都要受台灣的司法約束,司法乃由專業人員執行,講求證據,依循「無罪推定」原則,若沒有證據,就算依循常理推斷,當事人必定犯罪,也不能依循推斷定其罪。司法案件常出現各級法院或檢察官有不同的論斷,主要的原因是對證據的認定有不同的見解。

司法案件的定讞常會拖延太久的時間,造成耗費太大的社會成本,況且公務人員熟悉自己的業務,不太可能留下違法的證據,有時候就算沒有違法,也造成社會或個人的傷害,一般國家會針對公務人員設計一套比司法還嚴格的監察制度來監督公務人員,其特色就是非依循證據來審判,所以審判速度遠比司法審判快。

監察與司法審判完全不同,不是依循證據來審判,而是由投票的「多數決」來決定監察案件的成立,中國國民黨籍的立委真的不知道監察權的執行是一種政治審判嗎?不知道監察權乃依循多數決來決定監察案件的成立。事實上屬政治審判不只是監察權的執行,人民投票也是一種政治審判,選舉及罷免就是由人民挑選優質,淘汰劣質的政治審判,至於哪一位是優質,那一位是劣質,但憑國家主人的直覺,沒有證據。

部分立委真的不懂憲政體制,不清楚監察權的執行是一種政治審判,與人民投票聘請或淘汰公僕一樣,但憑直覺,非依循證據,況且掌握監察權者並非專業人員,與司法完全不同。陳水扁案件司法單位曾經引用監察院的調查,這是內行人在做外行事,監察單位可以引用司法單位的調查,但司法案件卻不能引用監察單位的調查,因為監察權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審判。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對監察院沒有彈劾民進黨籍的公務人員跳腳,代表他們還是需要多讀書,了解憲政體制,監察權的執行與人民投票一樣,是一種政治審判。但有一件該跳腳的卻沒有跳腳,代表人民執行政治審判者,應該是民意代表,所以一般國家將監察權放在國會,台灣卻由總統任命的政務官代表人民執行政治審判,立委竟然不知要跳腳?或許是自己有問題。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