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交通違規」可重至剝奪生計權?

立法院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發布自今年六月三十日起實施交通違規記點新制。

監理站的官網公示:自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安全交通講習課程。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一次為限。

自記違規點數制度施行起,搭配所謂「科技執法」,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去年案件數推估,今年將新增八十萬件記點案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長吳素禎指出,北市去年吊銷扣及吊銷駕照案件為三千三百一十二件,預估今年吊扣及吊銷駕照案件將新增一萬四千件,影響逾萬人,其他縣市狀況亦是如此。

誠然,道路使用及交通安全牽涉到所有國民的生命安全,袞袞立委諸公亦是重視此項民生議題,才立意良善的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期以「善意勸阻」,建立「安全駕駛」的觀念,但是好好一個修正案,交到執行單位後,卻是無限擴張執法層面的解釋。

前述交通裁決所的裁罰課長亦坦言:今年將新增吊扣及吊銷將新增一萬四千餘件。而道路使用者,比例最高的自是職業駕駛人,無論是計程車司機、職業卡車、貨車駕駛,皆為以此駕照及汽車為謀生工具,遽爾吊扣或吊銷其賴以維生的職業駕照,是否有考慮其生計如何為濟?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以憲法位階而論,任何牴觸憲法之法律應自始無效,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使用路人「違規」而致記違規點數,甚或達到吊扣或吊銷駕照標準,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工作、財產權,都不應該採取此項有違憲法的處罰方式。

當然,交通「違規」亦僅只是「違規」而不是「違法」,我國刑法對「過失殺人」的定義也包含了交通意外致死的項目,如若是「違法」而惡性重大,暫時或永久剝奪其生存權自有其公義與必要性。而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否有上升到憲法層次處分的公義與必要性呢? 再搭配所謂「科技執法」,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員、國家的菁英,坐在冷氣房辦公室,看著螢幕,動動滑鼠,列印一下照片,就能輕易剝奪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試問:交通「違規」是否歸為「惡性重大」,而有必要超越憲法剝奪其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的生存、工作權及財產權?

社會公義的節制,本就應符合比例原則,以記違規點數最高的三點而論,「紅燈右轉」就記三點違規點數,右轉四次,就吊扣其駕照二個月,若被吊扣者是職業駕駛人,在其當下不知道的情況下,遽爾吊扣其駕照,那他的工作權有被憲法保障了嗎?就算他個人駕駛習慣不良,也請問這是「惡性重大」,有必要剝奪其生存與工作權嗎?

公務員的怠惰,且無限上綱的擴張其手上的「執法權」,完全無視民意的反彈,我們的政府財政稅收一向健全,以大量的交通違規罰單增加國庫收入是正道嗎?甚至已經造成憲法層次的爭議。民間對於「科技執法」與「違規記點」的討論聲量相當大,後疫情時代的基層經濟正要復甦,違規該罰但吊銷維生的執照或是車輛影響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政府怎能不慎重!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活動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