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收錢做善事很忌諱的事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嘉義檢調搜索沒有立案的「何明德行善團」 負責人蕭豐彥陳美智夫妻住處等地,查扣帳冊、捐款收據等相關事證,並傳喚蕭豐彥夫妻等人到案訊問。蕭豐彥夫妻辯稱,不主動募款(捐款金額一百元)、不接受大額捐款,因行善團志工沒有保險,施工結餘款是要當作工安基金,以防發生意外可以支應,「沒有侵占犯意」「我們只是保管。」)(但證人證稱,從未聽說行善團的公德金要提列工安基金)。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嘉義地檢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公益侵占等罪起訴蕭豐彥夫妻,檢方痛批二人違反社會大眾捐款初衷(透過網路、臉書等管道,收到社會不特定人的捐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起訴書指出,二人自二○○二年至二○二○年三月間,所獲捐款累積高達十四億二二○三萬多元,分別存入自己及女兒、兒子、媳婦與四名二歲至廿五歲不等的孫子帳戶。其中七億二○三四萬用於造橋、鋪路及施棺等,共侵占六億九五七○萬六四○一元。蕭豐彥夫婦為掩飾侵吞款項來源及去向,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買高額保險、不動產、金融商品,涉及洗錢六億九三○六萬多元,已為法院扣押。

今年三月二十日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庭以職權裁定命蕭豐彥夫妻之子女媳孫等七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給予參與其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

坦白說,區區捐款一百元實在不算什麼,但是幾萬人或幾十萬人的一百元加起來,涓滴可以成河,運用於造橋捐棺的善事,自然不困難,也值得鼓勵。但我們做為一個福利團體一份子的看法,想說的是,背叛他人的信任與善心是很要不得的事。收到他人的善款,不是權利,只是暫時保管他人的錢財,就有加以運用轉出去的義務。保管善錢可以,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帳冊金額不符更有釐清的必要。

如何進行程序,如何釐清呢?以下是個人的淺見,事實上,對所有收錢做善事的社福團體都可以參考: 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應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等) 二、如不依公益勸募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收到捐款,不論多少,仍然要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有人說行善團未登記無法開戶所以要保管。要保管可以,但無人知道,所以要對外公佈收支狀況,也要行文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更不管會不會被接受。至少也要公告周知,取信於大眾。 四、就內部而言,會計與出納一定要分開,否則帳務不清容易誤差出事。如果有稽查做內部的查核更好。收據存根及記載收據紀錄之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五、任用親屬並非不可以,但處理捐款瓜田李下易起人懷疑,這時更要由沒有疑慮的會計師來簽證帳冊。如果有會計師公會來查,更好。 六、行政費用不可以超出公益勸募條例所允許之必要支出範圍。 七、定期盤點帳務數字,有錯誤應立即更正等。 (作者為前輔大等校教授、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台灣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