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有膽就提不信任案 讓人民重新做選擇

電價已自四月一日起調漲,立法院卻在四月三十日通過決議凍漲電價。經濟部表示,尊重國會的決議跟關切,但無論是經濟部或台電,都必須依法守法執行業務,遵守目前電價審議機制的結果。

對此,國民黨團揚言凍結經濟部預算,並提變更議程案,將《電業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規定未來電價審議委員會任何決議,須送立院同意,否則不能實施。民進黨團回應,就算未來修法通過,電價凍漲也不可能回溯,且認定立法權凌駕行政權,違反憲政的決議,沒有拘束力。惱羞成怒的在野黨,將如何因應,人民拭目以待。

就法言法,目前的電價審議機制,係二○一五年國民黨擁有國會多數時,依立法院決議訂定電價公式,且在《電業法》第四十九條及其子法中明定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相較於當年,國民黨立院黨團一致力挺馬英九政府的「油電雙漲」,昨是今非的作法,實難以說服民眾。

台電為國營事業,依憲法第六十三條及預算法等規定,每年度均須依法將預算案及決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除以具體數字載明其正常運作及執行法定職掌所需之經費外,尚包括推行各種施政計畫所需之財政資源。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院應該以民意代表之立場透過預算審議,監督行政機關的經費支出,以減輕國民賦稅負擔;或經由質詢,實現參與國家政策之形成,方屬正當。

以國會決議之方式凍漲電價,除膨脹立法權外,亦破壞預算審議制度,及歲入、歲出平衡之基本原則。更遑論,凍漲電價後,台電之虧損,仍由政府撥補,最後還是來自人民的納稅,此與提案所稱苦民所苦,體恤民生之本旨,亦有所違背。試想,立法院如決議國民不用繳稅或不用當兵,行政院照做,國家不亡才怪。

其次,現代民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之分際,其一在透過分工,提高政府效率,其二在分散政府權力,使能互相制衡,避免集權。基於權力分立,立法、行政兩權均應尊重對方之核心權力。依我國憲政體制,決定政策、推行政務與執行法律屬行政權;監督行政權及參與政策的形成為立法權。在憲法「行政與立法分立」之規範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本於行政一體,為所有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立法院對行政院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對行政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逕行取而代之。此在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及七二九號等解釋中,均已闡明。

「凍漲電價」之決議,固屬於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立法院可議決之事項,唯「電價」為經濟部(法定機關)所屬國營事業(台電)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其調整係行政權推動政務之核心範圍。倘因立法院恣意凍漲,致影響機關的存續與人民生活,不但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行政院亦無從對立法院負責,該決議自不能對行政權有所拘束。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總統與立委任期屆滿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當選後,自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長,落實其競選承諾。電價調整,是否受到民意的支持,總統及立委於任期屆滿後,透過選舉接受檢驗,公平合理。

在野黨如等不及總統及立委任期屆滿後的選舉。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明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即倒閣),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即為行政、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之設計。透過倒閣與解散國會,讓新民意來挑戰執政黨的政策,方符合憲政。 (本文作者為台聯黨政策部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