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禁止以AI操控人類行為 針對性管制生成式AI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禁止以AI操控人類行為。(示意圖)   圖:翻攝自 TAIDE 官網(資料照)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禁止以AI操控人類行為。(示意圖) 圖:翻攝自 TAIDE 官網(資料照)

[Newtalk新聞] 3 月中,歐洲議會通過號稱「全球最嚴格」的《人工智慧法案》(AI Act)。這項法案和其他重要歐盟立法一樣,經過冗長的會員國談判程序,於 2023 年 12 月達成共識,最後在歐洲議會獲得壓倒性票數支持通過(贊成 523: 反對 46:棄權 49)。

歐洲議會的聲明稿指出,該法案的目標是「保護基本權利、民主、法治和環境永續免受高風險人工智慧的影響,同時促進創新,讓歐洲成為該領域的領導者」,具體的作法是「依據潛在風險和影響程度來確立人工智慧的義務」。在這原則之下,有些具有潛在風險的人工智慧應用被認定為「不可接受」,除了在特定條件下用於政府、執法和科學研究,其他應用都屬非法。

《人工智慧法案》經歐洲議會通過後,再經歐盟理事會通過就能生效,但相關規定在 24 個月後才會落實,這與歐盟的《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一樣,是為了讓企業有時間調整作為,確保活動合乎歐盟的新規範,但關於「不可接受」禁令的規定只有 6 個月的緩衝期,在這緩衝期後未能合乎規定的企業將會遭到重罰,最高罰款可達企業全球營業額的 6% 或 3000 萬歐元(以較高者為準)。其他例外規定包括:

●業務守則將在生效 9 個月後施行
●通用人工智慧規則在法案生效後 12 個月施行
●高風險系統義務相關規定在法案生效後 36 個月施行

此外《人工智慧法案》與《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還有一個共通之處,那就是課以義務的對象不僅止於總部設於歐盟 27 個成員國的企業,而及於任何在歐盟成員國境內展開業務的人

《人工智慧法案》將人工智慧的用途分為「不可接受」和「風險」兩大類。

「不可接受」的人工智慧應用原則上都被禁止,因為這會威脅到公民權利。具體禁止的應用包括:

●基於敏感特徵的生物辨識分類系統(RBI)
●從網路或閉路電視錄影中無針對性的抓取臉部影像,以建立臉部辨識資料庫
●工作場所和學校中的情緒識別
●社會評分系統
●評估或分析人的特徵的預測性警務
●以有害方式影響或操縱人的行為

原則上禁止執法部門使用 RBI,並設有嚴格的執法豁免規定,必須事先獲得特定的司法或行政授權,使用的時間和地理範圍也須明確。可能的應用例如針對性的搜尋失蹤者或防止恐怖攻擊。

「風險」類的人工智慧用途又按高風險、有限風險和最小風險分類規範。

高風險人工智慧應用是指「對健康、安全、基本權利、環境、民主和法治具有重大潛在危害」的應用,相關應用領域如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職業培訓、就業、基本私人和公共服務(例如醫療保健、銀行業)、執法、移民和邊境管理、司法和民主活動(如選舉)。 此類人工智慧系統有義務評估風險、降低風險,建立使用日誌,運作需透明準確,並確保人工監督。公民有權對相關人工智慧系統提出投訴,若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決策能影響公民權益,公民有權獲得其決策解釋。

歐盟試圖將生成式人工智慧納入管制,包括 OpenAI 的 ChatGPT。 圖:取自European Commission 官方臉書(資料照)
歐盟試圖將生成式人工智慧納入管制,包括 OpenAI 的 ChatGPT。 圖:取自European Commission 官方臉書(資料照)

針對性管制生成式AI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起草《人工智慧法案》的時候,生成式人工智慧尚未面世,以 OpenAI 的 ChatGPT 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慧模型出現後,歐盟試圖將生成式人工智慧納入管制,要求此類人工智慧模型的開發者(不論是歐洲的新創公司或當前的科技巨頭如 Google、OpenAI)必須在網路上提供用於訓練其人工智慧系統的文字、圖像、影片等資料的詳細摘要,同時也必須遵守歐盟著作權相關法規,人工智慧生成的現有人物、地點或事件的深度偽造圖片、影片或聲音都必須加上「人為操作」的標記。這是《人工智慧法案》關於「透明度」的相關規定。

美國《富比世》雜誌的相關報導指出,這種針對人工智慧模型的立法,給人「針對大型科技人工智慧提供者(如 Google、微軟、OpenAI 等)」的印象,但這規定恐怕難以落實,因為犯罪分子和傳播假資訊者不太可能會去遵守。

在另一方面,大型科技企業是否願意配合關於透明度的規定,歐盟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企業界的反對意見,也是一大問題。科技企業必然主張演算法、權重和資料來源是機密商業訊息,若歐盟接受這一點,《人工智慧法案》的相關規定可謂毫無意義。《富比世》雜誌也指出,小型企業也可能受到這些規定的影響,但他們沒有科技巨頭的財力,無法周旋於法庭,這會使小型企業的創新活動處于不利地位,這也是歐盟立法需要注意的​可能影響。

還有一些意見認為,歐洲單一市場有 4.6 億人口,對跨國企業來說,與其分割部分企業活動以適應歐盟,不如將歐盟的嚴格規範套用到企業活動的全部,因此歐盟《人工智慧法案》會像其他重要歐盟立法一樣,產生布魯塞爾效應,但不見得會產生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那麼大的影響。

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所欲保護的基本權利有其一貫的的理論框架,施行後獲得一些國家的認可,並局部納入本國立法,但《人工智慧法案》並非如此,而是「基本權利、產品安全、產品責任及一般數位安全」拼湊而成的立法,這會讓其他國家更仔細審視《人工智慧法案》的細節,並作出合於各國情況的決定。

以英國為例,今年 2 月英國政府發表的一份白皮書中指出,大家了解人工智慧相關風險後,「最終」將會針對人工智慧進行立法,但現在為時尚早。英國政府認為,「過早推出具有約束力的措施,即使針對性很強,也可能無法有效應對風險,很快就過時,或者扼殺創新,讓英國各地的人無法從人工智慧獲益」。

本文轉載自報呱

作者:王雪俐

查看原文

更多Newtalk新聞報導
專論》防患未然 如何應對中國將先進與成熟製程晶片武器化
專論》日美峰會/從區域夥伴走向全球夥伴 日美共同承擔全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