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民進黨執政下的冤獄~蕭明岳無期徒刑

煙毒販蕭明岳明顯是冤獄,沒有任何證據直接指向蕭明岳涉案,法官唯一的依據只有其他共同被告的證詞,但這些被告於之後審理程序中翻供,儘管如此,蕭仍在歷審中皆被處以無期徒刑,已服刑接近十三年。無罪理由如下:

一、二○二三年元月五日,假釋出獄的宋雲仙接受媒體公開採訪,說明當年五個人銬再一起一整天,為了「拼減刑」,串供陷害蕭明岳,YouTube 看得到。

二、蕭爸爸並沒有打任何電話,檢察官卻告訴蕭明岳「你爸爸打電話來要你承認」,竟然使用白色恐怖時期騙案手法。

三、拿錢給毒販的是梁嘉麟早已獲得證實,為入蕭明岳於罪,竟然改為蕭明岳。

四、機監聽到梁嘉麟坦誠是毒品貨主,也是梁指使宋雲華去領毒品郵包的,監聽內容還有送去聲紋比對證實是梁無誤,結果法官仍然判成是蕭明岳。

五、毒販證詞二○一○年七月從中國大陸回國後,因蕭明岳陸續邀約,才開始從事毒品走私,但從毒販的匯款記錄、出國記錄、收據等等,皆證實毒販早在二○○九年十月就已在從事毒品走私了,怎會是二○一○年七月同蕭去中國遊玩之後邀約才開始,明顯是胡亂栽贓,但法官仍判是蕭明岳邀約後才開始。

六、毒販是從柬埔寨走私毒品到台灣,不是從中國大陸,蕭明岳從未去過柬埔寨。判決書中所謂「用王八機聯繫操控因而沒留下證據」,乃無中生有。

七、毒品包裹上的指紋只有宋雲仙的「左食指」紋路,在塑膠袋外包裝、兒童圖書上,與蕭明岳無關。

八、宋雲華自郭哲委處取得金錢、負責找人匯款給宋雲仙乙節,有受款人為宋雲仙之外匯交易水單及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蕭明岳無關。

九、呂昌駿於警詢時指認蕭明岳住處,卻指認錯誤,住處被原審法院認定為討論銷贓的重要地點,蕭住在「雅楓村」,呂卻指認為「大雅村」。

十、郭哲委於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於蕭明岳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後,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呈刑事聲明自白書中翻供。宋雲仙於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翻供。宋雲華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台中地方法院翻供。

十一、 檢察官明知蕭明岳二○一一年五月三日遭拘提囚禁,證人郭哲委當年六月八日被訊問,該訊問時間在後,因此,郭不符減刑條例│「供出上手因而查獲」,卻在詢問一開始就詐欺證人郭符合減刑條例,並且在詢問過程中一而在、再而三詐欺證人,硬是要他指認蕭明岳。

十二、同案宋雲仙在蕭明岳二審時,就承認之前不利於蕭明岳的證詞是基於主謀梁嘉麟承諾要給宋五十萬而編造,幫梁嫁禍給蕭。宋雲仙在二審審理時就已說出事實「蕭沒有參與毒品走私」,法官卻誤把一審證詞當作二審證詞。二審法官便宜行事,直接利用複製、貼上一審的判決書,改為二審的判決書。宋雲仙二審時的翻供法官可以不予採信,但不能擅改宋的證詞,二審法官顯然涉及編造不實證詞。

二○一六年民進黨上任前「司法改革」喊得震天嚮,也如願政黨輪替。但是過去八年民進黨在立法院過半,可以制定法律,讓台灣的司法人員也要守法,不是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違法亂紀的司法人員應該依法淘汰,做了嗎?沒有!

這冤獄法官們應該了然於心,但就是不肯認錯。因為一旦認錯就是他們的重大錯誤,會影響到法官的聲譽,甚至影響到法官個人前途,所以就犧牲蕭明岳一直關下去。

希望大家救救蕭明岳,一人一信給未來的賴清德總統和蔡清祥法務部長,總統特赦並非不可能!只要民間力量夠大,像是陳水扁總統特赦了蘇炳坤。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顧問、工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