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賣房比照個人報稅 外籍人士同時符「3要件」可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從110年7月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就必須比照個人規定,並在過戶次日起30天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避免有心人士藉由設立營利事業來短期交易避稅,從110年7月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就必須比照個人規定,並在過戶次日起30天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另外,外籍境內居住者想要出售房屋、土地,也需誠實繳納房地合一稅,但若同時符合3要件,以居留證的「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即可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賣房比照個人課稅,虧損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適用房地合一1.0,出售房地的交易所得或損失,要由營利事業計入營所稅額申報。 

但必須注意,若是在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則適用房地合一2.0,要由具房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採用適用稅率(15%~45%),並過戶次日起30天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此外,出售房地的隔年5月,出售不動產的交易所得也要記得辦理營所稅申報,不過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 

國稅局說明,因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所以出售房地的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另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國稅局舉例:

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在110年7月13日以1,200萬元出售其於109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君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因此國稅局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 

甲君不服,主張這筆交易房地所得,應於隔年5月才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對此,國稅局解釋,此案適用的是房地合一2.0,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甲君)在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至於出售房地隔年5月,仍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外籍人士交易房地,符合「3要件」可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在台屬境內居住者的外籍人士,出售房屋、土地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過若同時符合3項要件,申報時可享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及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3項要件包含:第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外僑可以用居留證的「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再來,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最後一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 

舉例而言,乙君為外籍境內居住者,106年2月在高雄市購置B房地,但106年10月遷居臺北市,112年9月委託仲介業者出售高雄市B房地。此案例中,乙君雖持有B房地超過6年,但因為居留證所載地址在臺北市,未符合自住要件,所以不能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必須以居住者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的稅率20%,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記得於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了須為境內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3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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