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員工買自家股票也可能違證交法? 檢察官剖析內線交易構成要件

【民眾網綜合報導】針對個人買賣自己任職公司的股票是否會犯法?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投書《Ettoday雲論》分析有關證交法的內線交易規範。

劉彥君表示,之前和幾位在科學園區工作的朋友聊起股票,聽到朋友之所以買賣自己任職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原因時,不禁替朋友擔心,並提醒關於《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的規範。朋友反問:「犯法嗎?又不是公司高層或大股東、大老闆?內線交易不都是規範公司高層或大股東、大老闆嗎?」

劉彥君指出,不要以為《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定「只」規範公司高層或大股東、大老闆,這可是超級錯誤的觀念!任何人當然都可以透過公開市場買賣自己任職之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但須看你為何而買或賣?

劉彥君強調,只要任職於上市櫃公司,因為知道公司有重大消息,在這消息沒有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任職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就有可能就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構成要件,而依照同法第171條規定,是可被判刑有刑事責任的。依照《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定,即使不是公司高層或大股東、大老闆,但如果是基於職務關係知悉任職之上市櫃公司消息的人,或是從任職之上市櫃公司高層或大股東、大老闆處輾轉得知的內線消息,即使是上市櫃公司的普通員工,一樣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所規範的行為人。

一般人如何判斷聽到的是不是重大消息?劉彥君認為,可用以下兩個簡單標準:其一,是理性投資者標準,如果是一般股民知道這消息後,是否也非常可能會買進或賣出該檔股票。其次,以白話言之,就是「心中有鬼」標準,筆者常被親朋好友問:我這樣買賣「自己」公司股票會不會有內線交易?就算輾轉知悉,並不限直接從關係人知悉,間接得知內線消息也算。實務上也有公司清潔工在打掃時聽到相關消息,轉而告知朋友,結果朋友買股票後因而犯法的案例。

至於如果買賣自己任職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卻反而虧損,這樣也會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範嗎?當然還是有,因我國《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定並不區分知悉內線消息買賣之人獲利或虧損;換言之,只要知悉內線消息還交易,就可能觸法判刑,至於交易後卻虧損,只能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後,劉彥君給讀者三點關於防範內線交易的建議:

1.只要在上市、上櫃、興櫃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一員工都可能是受《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範的人。

2.對於公司業務要有重大消息的警覺,而且隨意洩漏知悉公司商業、技術秘密,除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範,也可能成立《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與違反營業秘密法罪責。

3.知悉重大內線消息,嘴巴要守住,雙手要管緊,實務上認為,偶然聽聞配偶打電話談到公司內線而買賣股票就會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大家豈可不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