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當誘餌」助警誘捕!反被載走猥褻 桃園男二審重判8年

少女「當誘餌」助警誘捕,反遭載走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少女「當誘餌」助警誘捕,反遭載走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市警方4年前受理一名13歲少女遭張姓網友以裸照要脅性交易,少女同意協助警方誘捕張男,沒想到卻在警方監視下上了張男的車,且被性侵得逞,有多名員警因此遭受懲處。桃園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張男判處8年,台灣高等法院今(11)日駁回上訴。可上訴。

起訴指出,張男透過交友軟體JD結識少女。2020年11月3日,張男以每小時5000元,引誘少女性交易,少女雖同意但沒有赴約。因2人對話期間,張男有要求少女提供私密照,所以自4日起,張男接續傳送將散布少女裸照的訊息,脅迫少女與他性交易。少女心生畏懼報警,並與員警配合佯裝同意性交易。

同年月8日深夜11時許,張男與少女相約在桃園市龍潭區某麥當勞見面,張男隨即駕車載少女離開現場,埋伏員警想追卻來不及。最後,張男命少女口交,少女不敢不從。

此事曝光,導致當時的桃園分局長陳錦坤、偵查隊長林國基各遭記過1次,吳姓小隊長記過2次,陳姓偵查佐記過1次。

一審判處張男有期徒刑8年,張男認為判太重,上訴主張是少女主動拍裸照傳給他,並未引誘,且第二次相約性交易是少女配合員警誘捕,不是被他所迫。

二審認為,張男辯詞不可採,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或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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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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