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明揚大火致10人死亡!監察院批「消極怠慢」糾正園管局與屏東縣府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屏東縣於去年9月22日,發生明揚公司氣爆案,造成4名消防員在內共10人死亡、117人輕重傷,監察院今(10)日表示,4日通過監委王麗珍、葉大華、張菊芳對經濟部園管局、屏東縣府糾正案及調查報告,監委指出,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向縣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屏東縣府也未積極追蹤,批評2單位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監委也表示,行政院應督促各部會針對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工廠災害應變等機制的強化及檢討。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明揚公司於112年9月22日傍晚發生爆炸,因超量且不當儲存危險化學物質C40-P,俗稱架橋劑,導致蓄熱分解產生高溫與可燃性氣體後自行燃燒,引發氣爆及粉塵爆炸,釀成重大工安事故。監委調查後發現,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危害性化學品標示」,自無從於現場查知其化學物儲存不當,且被動等待屏東縣政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
監委表示,屏東縣政府依法應受理轄區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明揚公司早於110年架橋劑已超過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縣府城鄉發展處除未列管外,也從未轉知消防局,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監委指出,縣府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致未能發現明揚公司超量貯存危險物品達30倍,災後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洵有違失。
監委指出,依工輔法規定,園管局就科技產業園區「負有工廠輔導、管理、監督及勞檢」之責。明揚公司未依法向屏東縣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園管局亦未督促依法辦理,未能善盡責任。園管局於108年間進行勞檢時即發現明揚公司未依規辦理危害標示等措施,該公司自109年5月起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仍未貼上警示危險性之安全資料,監委批評,園管局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辦理,自無從查知其C40-P儲存不當,被動等待地方機關轉知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
監委續指,明揚公司早於109年5月使用20公斤的C40-P,已超過工廠危險物品申報量的10公斤,110年1月25日更使用860公斤,已超過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的100公斤。城鄉發展處除未依法對工廠危險物品加以列管,轄內工廠危險物品竟從未轉知消防局,顯有怠失。另消防局本應藉由各機關通報、化學雲平台查詢及消防安檢等手段,要求事業單位遵行法規,卻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有待檢討。監委表示,縣府局處多項缺失,導致未發現明揚公司超量貯存公共危險物品達30倍,洵有怠失。
監委也指出,行政院應督促經濟部、內政部、環境部、勞動部等落實執行針對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工廠災害應變機制、化學品資訊整合揭露等進行強化及檢討,及加強橫向聯繫,並要求第一線執法人員貫徹稽查作為,避免憾事再發生。監委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痛定思痛,以本案之慘痛教訓為鑒,應即檢討改進,切莫重蹈覆轍,監察院將持續追蹤、監督改進情形,以健全國內危險化學物質(品)之管理、工廠災害應變機制、化學品資訊整合揭露及災害防救業務,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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