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新埤鄉長涉貪 法院裁定30萬元交保

屏東地檢署指揮屏東縣調站偵辦新埤鄉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傳喚鄉長等4人訊問。(圖:溫蘭魁攝)
屏東地檢署指揮屏東縣調站偵辦新埤鄉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傳喚鄉長等4人訊問。(圖:溫蘭魁攝)

屏東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偵辦屏東縣新埤鄉潘姓鄉長與賴姓秘書等4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昨天將4人傳喚到案,檢方漏夜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鄉長等3人,法官今天(13日)裁定鄉長和秘書分別以30萬和15萬元交保;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將依法提起抗告。(溫蘭魁報導)

屏東地檢署指出,4名被告當中的陳姓被告是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在殯葬管理所的臨時人員,潘姓鄉長111年12月就任鄉長後,想要聘用潘姓被告為機要人員,但因為鄉公所沒有機要人員職缺,且,高職畢業又沒有相關職務經驗的潘姓被告不符合機要人員進用規定,只能以臨時人員聘用;潘姓鄉長、潘姓被告以及賴姓秘書和陳姓被告卻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圖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違反法定機要人員進用方式規範,進用陳姓被告為機要薦任課員,實際上是由潘姓被告領取差額薪資。

檢察官昨天訊問潘姓鄉長、潘姓被告、賴姓秘書以及陳姓被告後,認為他們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以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重大。

屏檢表示,潘姓鄉長、賴姓秘書以及潘姓被告部分,有事實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是當庭逮捕並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屏東地院今天下午召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鄉長、秘書和潘姓被告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必要,分別喻知30萬、15萬和10萬元交保,屏檢對此表示,檢察官將依法提起抗告,至於另一名陳姓被告,訊後7萬元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