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竹田鄉長涉收賄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屏東縣竹田鄉傅民雄與時任屏東縣竹田鄉民代表會組員曾文星利用辦理工程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監察院6日全票通過彈劾2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傅民雄利用竹田鄉公所民國104年辦理「竹田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5年「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106年「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機會,透過曾文星擔任白手套窗口,居中牽線聯繫,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

監察院表示,本案緣於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李新煌在103年12月卸任後投資A營造公司,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謀議希望承作104年「竹田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委由李新煌到竹田鄉公所拜訪傅民雄。

監察院指出,李新煌向傅民雄表達,可由所屬B公司協助撰寫申請工程預算計畫書,協助竹田鄉公所爭取預算補助,將來若由李新煌所屬公司得標,將支付得標金額一定比率。經傅民雄首肯,李新煌所屬公司得標後,傅民雄收取賄賂計新台幣41萬6000元、曾文星收取賄賂計59萬3000元。

監察院說,之後傅民雄、曾文星又利用竹田鄉公所辦理105年「圓通寺公園周邊環境整備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機會,協助A、B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傅民雄收取賄賂計43萬6000元,曾文星收取賄賂計18萬1000元。

監察院指出,另外,傅民雄在竹田鄉公所辦理106年「竹田鄉立納骨堂統包工程」過程中向C廠商索賄,在賄款交付過程中,通知其友人出面取款100萬元並暫時存放,在檢察官偵查時繳回查扣。

監察院說,傅民雄、曾文星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分別收取賄賂85萬2000元、77萬4000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編輯:林興盟)11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