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王景山須入獄解職 違反廢清法判刑定讞

圖:屏東縣議員王景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刑一年十月定讞,須入獄並解職。(記者陳昭楨攝)
圖:屏東縣議員王景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刑一年十月定讞,須入獄並解職。(記者陳昭楨攝)

經營堆肥廚餘回收公司的國民黨籍屏東縣議員王景山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的一年十月判決定讞,王景山須入獄,並解除議員職務!

王景山震驚的喊冤說,完全政治辦案,想證明自己無罪,但過程中證人也不傳,「這麼殘忍!太可怕了!」;他同時強調,全程沒有不法,真的是有機肥料、有機處理,也沒有污染任何土地。

判決書指出,王景山與莊杰龍合開財夯公司,各持股百分之五十三及百分之四十七,王景山的兒子王琮荃也在該公司任職;財夯公司標得新北市、高雄市等機關數百萬元的堆肥廚餘勞務採購標案。

三人因堆肥人員不足,且翻堆機、輸送帶等設備故障,貪圖方便而自二0二一年十一月至隔年一月間,夥同運輸業者將尚未初步處理的廚餘等廢棄物,運至屏東縣高樹、九如、長治等鄉棄置,總計兩百九十八車次。案經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循線查獲,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

一審屏東地院以三人認罪且具悔意、經目視對農地現況影響不大為由,依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分判王景山父子與莊男各一年四月、一年三月、一年二月徒刑,均緩刑四年,支付國庫各十萬、九萬、八萬元。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後,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王景山等三人犯案情節重大,車次高達兩百九十八車,嚴重危害環境,侵害國家法益甚重,犯後對犯行後果不以為意,或翻異前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量刑應從重且有執行必要,以嚇阻日後輕蹈法網,改判王景山和莊男各一年十月、王琮荃一年九月徒刑,均不予緩刑;同時宣告沒收三人手機、王景山三十萬餘元、莊男七十萬餘元,財夯公司科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該案最高法院認同二審判決與量刑,駁回三人上訴,全案確定,王等三人近期必須入獄。

屏東縣府民政處表示,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被判有期徒刑即解職,且在宣判當日起解職;因為並非違反選罷法遭解職,因此不遞補;且第二選區的議員缺額未達二分之一,沒有補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