崁頂公所貪瀆案 起訴11人

屏東檢方昨(廿七)日偵查終結崁頂鄉公所及代表會的貪瀆案,共有鄉長林光華、鄉公所主任秘書林全明、代表會主席郭茂良等十一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屏東檢方指控說,崁頂鄉長林光華自一○六至一○七年間,親自或透過崁頂鄉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與羅姓、陳姓、鍾姓民眾等人期約新台幣一百廿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之賄賂,內定特定人員錄取為崁頂鄉公所人員,共計收受賄款四百萬元。 檢方指出,林光華、公所主秘林全明及徐姓、林姓公務員等六人,於崁頂鄉公所辦理的一○五至一○八年間堤防工程採購案開標前,洩漏投標資訊,分別圖利兩個協會五十四萬三千四百餘元及九十八萬六千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