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論金融監理立法須兼顧完備與時效

工商時報【主筆室】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8日完成「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的逐條審查工作,本案如果能在立院本會期內順利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台灣也將成為全球所有大陸法系中第一個立法推動金融監理沙盒者。 突出強調這一點,主要是因為大陸法系向來依循的是立法體系要先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範,行政體系才可據以依法施政及或推動改革創新。這樣的剛性規範,固然有助於法制的完整建構,以及法治的確保,但是面對從網路時代各種創新科技橫空出世的新局,原有僵化過時的法律規範,就成為阻礙、限制創新進步的絆腳石。近年來,包括國內產業界以及美、歐、日商會不約而同地把法律的滯後,視為影響在台投資意願的重要關鍵因素之一,即足為佐證。 相較於大陸法系過度強調法律規範的穩定性,卻缺乏與時俱進的彈性,致使完備的法制建構從維繫法治、秩序的資產,質變為阻礙社會進步、產業創新的包袱。以英國為主的海洋法系,則依循習慣法的思維模式來逐步完善化法制的建構,並保持可以視外在情境變化與時俱進修法的彈性。這同樣可以從包括英、星、港、澳洲等海洋法系國家地區,業已率先積極推動金融監理沙盒制度,而得到佐證。 經由對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這兩種不同法律體系辯證性的理解,益發凸顯台灣能夠成為全球大陸法系國家第一個立法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新制的難能可貴。 進一步探索台灣能夠有此一突破,除了有本地與外國在台商會的不斷呼籲,與學者專家的鼓吹之外,我們認為本草案從今年5月由行政院定調並移送立法院審議,歷經半年的波折,終於能夠通過財政委員會的逐條初審通過,兩位前後任的金管會主委,也就是前任主委、現任立委的曾銘宗,以及現任主委的顧立雄,他們不只成功的扮演主導的推手角色,尤其難能可貴的是,曾、顧二人分別隸屬國、民兩黨,卻能於法案審議的過程中,跳脫朝野相互杯葛對抗的框架,從專業的角度,一起為台灣金融科技創新排除路障,開啟新機。 本草案雖已通過立院委員會審查的考驗,但能否順利的在本會期內,完成院會三讀的立法程序,無疑仍有待觀察。我們無法忘卻過往為了趕搭網路電子商務的新型營運模式,台灣的相關學者專家與業者,其實早就鼓吹、呼籲政府應儘速制定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專法,讓台灣的電商產業發展有法可依。但該法從行政部門制訂草案,到立法部門審議階段,卻是一波三折,一直遲至2015年立法院才終於完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而此時,台灣的電子支付市場,早已被以大陸支付寶為首的國際網路電商業者侵入。台灣立法的滯後,不只是影響本土相關業者投入新型電商市場的時機,甚至是反諷地成為變相保障國外業者可以趁虛而入卡位台灣市場的「幫兇」。 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有關第三方支付立法嚴重滯後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行政部門的保守、遲疑,以及立法部門的無知、輕忽,實在令人喟嘆。而今,與金融科技創新息息相關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在立法院院會審議階段,雖然就某些條款,諸如實驗期從行政院版的18個月,放寬為36個月,以及未來金管會對於申請辦理創新實驗者,所擬具的相關審查規範及申請資格要件等,可能仍有從寬或從嚴的不同意見。但誠如顧立雄所說,台灣的金融監理沙盒及未來因應實驗可能開放的方向,金管會目前仍難以估計,只能說「且戰且走」。畢竟如果依循大陸法系的過往思維,法案的制訂一定要確保完備無爭議,則其代價可能就是因而使立法進度滯後,進而影響創新者投入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想要兼顧法制完備及面對外在的競爭態勢,我們認為本案的立法,還是應依循「先求有、再求好」的模式,才不致於錯失先機。 總體以觀,「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在立院財委會的審查過程,浮現朝野以專業互補取代零和對抗、及跳脫大陸法系立法慣性思維的新貌。期盼這是一個翻轉台灣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的轉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