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FinTech產業的定位與政策

工商時報【主筆室】 FinTech這個字從歐美引入台灣,至今仍有許多人傻傻分不清楚到底所謂FinTech業者是金融業或科技業?更遑論政府對FinTech產業的定位與政策。一方面FinTech這個字的中文被譯為「金融科技」,許多人就望文生義,認為是「金融+科技」,逕自解釋為金融業所採行的科技應用;另一方面有人認為,目前對FinTech業者的行為規範權責在金管會,既然金管會是金融業的主管機關,FinTech業者自然也應是金融業者了。甚至,還有更迷糊的,將「金融科技」與「科技金融」混為一談,以為二者殊無差異,猜想二者都只是科技在金融服務的應用。由於上述混淆情況未被釐清,常常看到一些論壇或研討會上,與會產官學研專家們各自按著自己所認知的FinTech定義,各說各話,「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會議還都能「圓滿成功」,也算是台灣奇蹟! 事實上FinTech是Financial Technology這一個詞的縮寫,因而寫成FinTech。從英文可以看出,是指被應用在金融的科技。若只談科技應是中性,科技業者或金融業者都可以採用科技應用在金融服務上,然而這也是國內混淆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從原文習慣用法來了解真義,更多的英文專業文獻或媒體報導,習將FinTech與Fintech或fintech混用,甚至還使用Fintechs或fintechs來指這個產業的某些或許多業者,這時候所指稱的對象就毫無混淆空間,一定是指科技業者了。 「數位銀行」(Digital Bank)一書的作者Chris Skinner,很明確指出Fintech(金融科技)與Techfin(科技金融)的差異:「An innovator think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s Fintech(金融科技):taking financial processes and applying technology. Incumbents think of this as Techfin(科技金融):taking technology to work with financial processes.」亦即明確指出Fintech(金融科技)是innovator(創新者,指科技業者),而Techfin(科技金融)是incumbents(既有業者,指金融業者)。這與大陸區別「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本質上異曲同工。 至於有些人因金管會規範金融業就逕以為凡是被金管會規範的都是金融業,這也有所曲解。正確的邏輯是金管會監督管理金融業,但受金融業規範或管理的業者不限金融業。舉例而言,銀行法規定非銀行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電子票證業者與電子支付業者也都以所謂「儲值」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因電子票證業者與電子支付業者都不是銀行(金融業者),在台灣的大陸法系環境下,必須訂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來使這些業者得以合法從事相關業務,除了允許非金融業者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也對這些業者在儲值、支付等金融相關活動作若干程度的規範。 換言之,科技業者針對傳統金融服務的「痛點」,或以本身開發的「亮點」,提供替代傳統業者的金融服務,以台灣的大陸法系環境而言,相關特定專法沒有訂定或既有金融各法沒有修訂之前,fintechs(金融科技業者)所提供的服務都有觸法的風險。從而,台灣版的金融監理沙盒法案(「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就被當成fintechs「轉大人」)申請成為金融業者或修改訂定相關法規使其服務合法化)的重要偏方。 從而,金管會或更上一層的行政院如何看待fintechs,才會決定FinTech產業的定位與政策。以英國為例,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在設立金融監理沙盒時,載明其目標是「支持破壞式創新來提升產業競爭」(promote competition by supporting disruptive innovation),亦即,設立金融監理沙盒,是為引入科技業者的破壞式創新,產生「鯰魚效應」來提升金融產業的競爭,以促進金融產業的進步。換言之,英國這個資本主義的發源地,相信競爭會帶來進步,引入科技業者是為了提升金融產業。金管會或更上一層的行政院若有相同的洞見,將FinTech產業定位為促進金融產業進步的動力,自然會不遺餘力訂定發展FinTech產業的政策。 日前,立委許毓仁帶領十多位金融科技新創團隊拜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批評政府對於FinTech的產業政策是「三不政策」:「不表態、不反對、不支持」,未來整體規劃要怎麼做,也沒有清楚的交代。與會金融科技新創團隊也紛紛提出建言,其中固然有部分業者提出其業務對社會的貢獻或重要性,也有業者引用國外案例提出論述,但卻只強調國外掌理FinTech產業政策的部門層級是直接隸屬總理(行政院長)辦公室的單位,要求金管會見賢思齊;這恐怕不是明智的建言,金管會怎會希望有個這樣的單位來對金管會說三道四呢?要讓金管會正視FinTech產業,應該強調FinTech產業對金融產業的鯰魚效應,而且要能拿出證據,讓金管會確信FinTech產業確能對金融產業產生鯰魚效應。 總而言之,政府對FinTech產業的定位與政策取決於科技業者所提供金融服務對金融產業的衝擊。若科技業者所提供金融服務被主管機關定位為鯰魚效應的產生者,自然會得到主管機關支持,若只可能衝擊金融穩定,主管機關當然要退避三舍。因此,期勉FinTech業者「高築牆、廣儲糧、緩稱王」,先讓金管會看見FinTech產業的重要性,再求各界的支持與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