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12小時月領1.5萬!4年學徒狀告老闆獲賠18萬

▲一名機車行老闆認為,學徒只是來學技術,兩者之間並非勞動契約關係。(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如今不少產業都有和學校相互合作,提供產學結合的實習機會,但如果邁入職場後,老闆還跟你說「學徒是來學技術的、不給加班費」該怎麼做?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5年前進入某機車行當學徒,不料每天工時長達12小時,且老闆不僅沒給付加班費,還堅稱張男每月領的錢,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也讓張男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於是決定提告。

 

據張姓男子表示,自己從2014年7月開始到某機車行擔任學徒,而當時面談結果底薪是1.5萬元,其他加班費、獎金都沒有說,吃飯以及休息時間等規定也沒有提到,雖然有供餐,但是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從早上10點開始上班到晚上10點,並且,在職期間只休農曆春節和週日,週六也得照常上班,卻從未給付加班費用。

 

▲張男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並提告要求老闆給付這些年來的加班費。(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直到2018年6月張男提出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這才決定依據《勞基法》提告,並要求老闆給付這些年來的加班費,共計88萬909元。不過,對於張男的提告,機車行老闆卻反駁,張男是想學修車技能才來當「學徒」,且他每天有中、晚餐各1小時用餐時間,若沒人修車,其餘時間也都是自行運用,「雙方並非勞動契約關係」,按月領取的報酬則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除此之外,該名機車行老闆還表示,張男時常上班遲到、早退,甚至沒有打卡,最誇張曾有一個月內累積16天沒打卡,還在機車行營業時間讓女友在旁邊陪同,公司方面也都沒有扣薪懲戒,每個月還發給全月津貼和獎金。

 

▲對於張男的提告,機車行老闆卻反駁,張男是想學修車技能才來當「學徒」且強調「雙方並非勞動契約關係」。(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不過對此次案例,新北地院法官則認為,受到指控的機車行共有4位資深的師傅,上班期間張男與師傅必須分工合作,公司方面也有規定上下班時間,顯然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此外,老闆與張男簽訂的書面訓練契約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並不符合招收學徒(技術生)的法定要件,因此,裁定機車行需給付共18萬餘元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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