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訴求企併遭解雇又不得組工會 勞動部:依法裁罰並凝聚修法共識

針對雲林縣產業總工會及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今(6/16)召開「企業併購任意解僱,組織工會缺乏保護」記者會並提出2大訴求,勞動部回應,工會法內已明訂雇主不得對勞工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等予以解雇,又工會訴求的修法部分,目前仍持續與經濟部、金管會合作,努力蒐集社會各界意見,並凝聚修法共識。

雲林縣產業總工會及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今(6/16)赴勞動部召開「企業併購任意解僱,組織工會缺乏保護」記者會並提出2大訴求。勞動部提供
雲林縣產業總工會及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今(6/16)赴勞動部召開「企業併購任意解僱,組織工會缺乏保護」記者會並提出2大訴求。勞動部提供

雲林縣產業總工會及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今(6/16)赴勞動部前召開「企業併購任意解僱,組織工會缺乏保護」記者會,訴求勞動部應認定建興集團解雇籌組工會的勞工,為無效解雇;又應立即修改勞基法第20條,保障企併過程的勞工工作權。現場遞交陳情書,由勞動部關係司科長劉政彥接下。

勞動部隨即發出嚴正聲明,強調工會法第35條已明定,雇主不得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予以解僱。如雇主有此不當勞動行為,勞工或工會可於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起90日內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申請,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定程序儘速審理。且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確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情事,勞動部將依法裁處並要求資方履行救濟命令。

另外,關於目前立法院部分立法委員所提勞基法第20條修正草案,勞動部對於保障勞動權益的法案皆樂觀其成,惟併購過程相關法規修正,還涉及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主管機關權責,勞動部將持續與經濟部、金管會合作,共同蒐集社會各界意見,以凝聚修法共識。

更多太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