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品買森林製品恐助長盜伐歪風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別成為讓森林哭泣的共犯

文/翁偉倫

越來越多的工藝品店販售著由貴重木材所製成的「金磚」、「文殊筆」、「發財豬」等飾品或藝品,甚至還標榜是由台灣紅檜、扁柏、肖楠、紅豆杉或牛樟等臺灣珍貴木材所製成。我們也時常看到這樣的新聞,某國有天然林內,發生山老鼠為了竊取紅檜、扁柏等林木的樹瘤,而將千年神木伐倒之情事。但你可能沒有想過,在你購買這些木製品的同時,其實已成為山老鼠的共犯,成為了盜伐集團銷贓的管道,直接助長了不法歪風。

近年來因紅檜等珍貴樹種禁止砍伐,木材來源稀少,製成品價格昂貴,讓山老鼠在各森林深處裡橫行,不法獲利甚豐,更讓這些需要數千年才能長成的林木,一夕之間倒下。為了遏止這些不法惡行,於民國101年間,主管機關針對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有關違犯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刑責,提出相關修正,特別針對貴重木加重罰責。而修正後之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規定,更大幅提高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行為之有期徒期與罰金金額,尤其第52條對於竊取具有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最高可處10年6月有期徒刑,罰金也再提高為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

什麼是「貴重木」呢?依森林法第52條第4項之定義,「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者。主管機關則將臺灣扁柏、紅檜、巒大杉(香杉)、臺灣肖楠、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臺灣杉、烏心石、櫸(臺灣櫸)、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12 種樹種,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另外,什麼又是「森林主、副產物」呢?依「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之規定,「主產物」是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則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森林法第50條之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又有前述第52條第1項及第3項之加重規定。因所有的在國有林或公有林內的「貴重木」都是禁止砍伐,甚至連撿拾漂流的貴重木都是違法行為,所以市面上幾乎所有上揭臺灣原生種的貴重木材所製成的「金磚」、「文殊筆」、「發財豬」等藝品,都是由山老鼠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贓物」,也就是市面上很難有「合法取得」的「貴重木」,因此若有買賣「貴重木」的製品,其實可能就是故買森林主、副產物之「贓物」的行為,依上揭森林法的規定,最高可處到10年6月的有期徒刑,另外還要科處該製品市價的10倍至20倍的罰金。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句話不只可以用在動物製品的買賣上,更可以用在森林產製品上,因為守護森林的真正力量,是在我們消費者手上。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收藏,而使自已成為讓森林哭泣的殺手。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