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南市副議長妻女詐領助理費 繳回犯罪所得換緩刑

已故南市副議長妻女詐領助理費 繳回犯罪所得換緩刑 211
已故南市副議長妻女詐領助理費 繳回犯罪所得換緩刑 21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去年9月病逝的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之妻洪慧敏、女兒林庭羽,被台南地檢署起訴詐領助理費,台南地方法院今(5)日宣判,洪慧敏、林庭羽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2年、1年;且因繳交犯罪所得70萬776元,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給予緩刑5年、3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林炳利(已故,檢方不起訴處分)配偶洪慧敏,擔任林炳利服務處的會計總管,負責統籌管理服務處財務、會計及庶務等工作,她與女兒林庭羽自民國99年12月25日林炳利擔任台南市議員起,就透過以無報有或以少報多方式,將林庭羽等11人,林炳霖等8人的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資料,檢送臺南市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造成議會以林炳利申報的助理姓名及薪資為基準,按月將助理補助費或按年將春節慰勞金分別匯至洪等人提供的銀行帳戶。

洪慧敏即親自或指示林庭羽、洪鈺宸持這些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將這些銀行帳戶內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領出或匯出,除發放含春節慰勞金的實際薪資給林炳霖等8人外,其餘金額則由洪慧敏統籌運用。

檢方統計,洪慧敏、林庭羽、林炳利共同以上開方式取得差額達2057萬4126元,其中用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亦即由洪慧敏權衡使用於支付私聘助理人事費或服務處開銷等支出之金額為1987萬3350元,其餘70萬776元則用於清償林庭羽、洪慧敏之私人債務,而共同詐得該70萬776元。

台南地院因被告洪慧敏、林庭羽於偵查中自白,已坦承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為,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故就其等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定,林庭羽是洪慧敏、林炳利之女,只是聽從洪慧敏或林炳利的指示,而共同進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並非居於重要地位,且其共同詐取財物金額尚非鉅大,事後亦坦承犯行,並將詐取所得財物悉數返還,堪認其已幡然悔悟。所以,即使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處,所以另依刑法酌減其刑。

至於洪慧敏在這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是居於重要角色,涉入程度甚深,所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後,已無情輕法重之處。

不過,合議庭認為,洪慧敏、林庭羽事後均已坦承犯行,並繳回詐取之財物,深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洪慧敏徒刑2年、林庭羽徒刑1年,分別宣告緩刑5年、3年。

合議庭並考量洪慧敏、林庭羽的犯案情節,為使其等深切記取教訓,並強化其等法治觀念,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分別諭知洪慧敏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講習16小時;林庭羽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講習8小時,復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洪慧敏、林庭羽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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