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仔內/網紅言論不用負法律責任?

▲言論自由為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人權,但若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之惡意言論,並非在保障範圍。(圖/取自Pixabay)
▲言論自由為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人權,但若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之惡意言論,並非在保障範圍。(圖/取自Pixabay)

[NOWnews今日新聞] 新聞報導未盡求證或平衡之責,當事人可依法律途徑向媒體提告。隨著網路社群成為人們獲取訊息來源,「網紅」和新聞媒體一樣,不但具備社會影響力,更是各種資訊媒介與價值觀輸出的推手。

但網紅扛著「言論自由」旗幟發表意見與評論,卻進行不實與仇恨攻擊、煽動網友情緒達到私人目的,不但破壞輿論市場健全發展,也造成社會價值觀錯亂現象,法界應正視該問題,民眾也應注意是否已陷入惡質的網紅信仰中。

2023年底,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遭網紅丁特(薛弘偉)指控收受回扣,他說:「我就可以大聲講,這個協會他媽就是在吸人民納稅錢的垃圾。」同時攻擊:該單位是在「消(化政府)預算」、「這個回扣不知道可以拿多少啊」、「一桌回扣3萬拿個20%,一桌就尻6000,20桌尻12萬…」。

丁特批評政府,將預算拿去「圖利自己人」、協會沒推廣電競、拿政府的預算亂撒…。他更強調,自己職業隊四年來沒拿到政府一毛補助,但協會錢都花在香格里(飯店)擺一桌大的,大家吃吃喝喝好快樂…,拿著電競的皮在那邊蹭,蹭油水喝…。

這段影片維持丁特始終的風格,各種髒話與情緒性字眼夾帶其中,網友們「心」被炒得沸騰,但事件的真實性卻沒有理性討論,各種指控更沒被查證,包括:協會是否真拿回扣?政府經費是否被拿來辦餐會?協會是否沒為產業辦事?政府是不是真的有「圖利」行為?

丁特影片發布後,協會副秘書長馮元愷公開反擊該影片抹黑內容。他說:「我們不能因為這一次的錯誤,讓有心人士趁機抹黑甚至造謠台灣電子競技產業這將近20年來發展的心血。」

電競協會不忍了 揭丁特不實指控

馮元愷澄清:「丁特對所有協會推廣電競活動,包括三民國小參訪、美國學術電競聯合總會、協會同仁去學校做校園講座及電競推廣,都認為是我們在撈政府油水,以及教壞小朋友?我個人必須嚴正指控,以上推廣活動並無花費體育署補助款任何一毛錢,三民國小我們是無償提供學生校外教學,讓他們提前認識電競產業領域有哪些是適合他們走的路,或是由各個單位邀請協會專家到校園進行電競教育講座…」。

此外,針對丁特表示「自己的戰隊沒拿政府補助」,馮元愷也提出,該戰隊曾向協會申請「運動產業發展基金1100萬元企業捐贈補助戰隊免稅額」,2021年參加世界賽進行疫苗施打、隊內香港籍選手來台...,也是透過協會與體育署無償幫助…,諷刺的是,丁特於2021年曾公開感謝協會,卻在今年將協會批評得一文不值、否定所有事蹟,甚至攻擊政府是垃圾。

就在馮元愷的澄清,以及協會公布收支明細自清後,丁特終於在「收回扣」部分道歉,但仍不改其直播風格,持續提出質疑與攻擊,並主張自己都是「合理評論」。

有趣的是,這場丁特與協會的風暴,卻招來另一名網紅「統神」參戰。統神先是批評,丁特對協會收回扣等內容根本是不實指控,哪來的「合理評論」?更支持協會對丁特提告,並嘲諷丁特「孩子都不養了還養戰隊」(丁特曾在2015年被爆出劈腿女粉絲導致墮胎醜聞)…。

網紅激起輿論騷動 致社會價值觀錯亂

丁特噴協會的不實言論,最後雖然致歉,但指控協會的當下所激起的輿論騷動,對當事人已造成傷害。

事實上,這種現象並不只存在丁特身上,許多善於透過煽動手法激起網友認同感的網紅,經常性掀起社會價值觀的錯亂與危機,不實風向球的帶動,更可能影響法官斷案,甚至令當事人遭受社會長期不公平的對待。於是社會對「我們應該保障言論自由,網紅也該受保障」的說法,也開始出現反思與反省。

「言論自由」指個人無需擔心政府審查、限制或法律制裁下,享有表達觀點和想法權利。「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但並不表示言論可以藉此逃避法律責任,法律更不會賦予「亂噴話」的豁免權。

在網路平台尚未興起前,新聞媒體是法律賦予言論自由最主要對象。而台灣媒體也曾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迷失自已,惡意抹黑、未經查證的不實言論、新聞造假…,一度充斥整個社會。「腳尾飯」事件讓新聞業公信力受到重創,媒體在社會壓力與自我反應下,不斷學習自律,現在的指控有所本、內容應查證、報導重平衡…,都是學習而來的成果。

如今,「網紅」手上握有和媒體相等的武器:同樣具備社會影響力、成為資訊媒介與價值觀輸出的推手,但少部份網紅還沒調整「亂噴」惡習,未經查證、未做平衡,甚至將個人仇恨與情緒帶入網路空間,在直播上掀起社會對立,各種極端內容無疑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

司法與社會對網路言論控管的學習

事實上,在網路任意謾罵他人、以語言與圖像羞辱他人,還是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妨害信用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等刑法。

但現在最常看到的,是「網紅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之姿」,煽動網路對大企業、組織單位的各種仇恨;而當事企業或單位,卻又擔心被貼上「動用巨大資源欺負小網紅」標籤,因此對事件採「冷處理」方式,避免那些情緒已被網紅煽動的民眾,持續陷入漩渦中。再加上進法院後,言論自由之傘一再被濫用,多半受害者只能選擇噤聲或妥協,也助長了惡質網紅的行為。

成大教授李忠憲曾撰文指出,有些人可能以為言論自由保護他們免於批評,卻將「法律保護」和「社會個人後果」混為一談。他認為,公眾人物發表有爭議言論,並主張言論權利時,他們實際上是受到法律保護,但無法免於公眾對發言者的反彈、反感、抵制或排斥。

網紅如果以「想紅」為目的,只考量到自己成名後的好處,就容易採取較極化方式經營內容。而專家對於「網紅是否能自律」也多持悲觀立場,採用法律手段限制網紅做出違法或反社會行為,恐還是必需。而司法也應該經由學習,養成對網路言論自由「那條線」的拿捏,不該讓網紅的極化行為與仇恨煽動影響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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