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冊記載「顏董代收代付總表」 成顏寬恒貪污判決關鍵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涉犯貪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今天(26日)遭台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6月。台中地方法院指出,從查扣的帳目中,發現有「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顯見助理費被用在顏寬恒私人支出,成為最重要的證據。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涉嫌詐領助理費、假買賣房屋及竊佔國有地,於去年4月遭台中地檢署依貪污、偽造文書、侵占國有地等3項罪名起訴,顏寬恒均不認罪。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顏寬恒貪污罪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約新台幣108萬5千元沒收。假買賣房屋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竊占國有地則無罪,合計8年4月,全案可上訴。

有關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檢方曾在起訴書中指出,顏寬恒於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聘請林進福當公費助理,月薪4萬元,但這筆錢卻用以支付顏寬恒及其家人的開銷。台中地院則指出,在苑裡營造有限公司查扣、由林進福妻子所記的帳目中,寫有「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林進福代收立法院薪資107年2月5日至109年1月15日等,成為最主要的證據。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進清:『(原音)換句話說,這筆錢的部分等於是他(林進福)代收代付,用在被告顏寬恒的相關支出上,所以這個是一個很強的證據。換句話說,這筆錢並不是林進福擔任助理所可以使用的錢,他只是代為收受而用來支出顏寬恒相關的其他事項明細,這是主要理由。』

李進清表示,合議題認為顏寬恒身負國家重要職務,竟利用私人之便,將自己認識的人充做所謂助理,並藉此領取國家款項供私人所用,此犯行確實不可取,因此依法作適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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