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未告知 保險公司可不給付
民眾投保健康險,不能隱匿身體狀況、帶病投保,否則恐怕會影響到自身的權益。金管會表示,對於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要據實回答,並且親自簽名,否則日後遭到保險公司發現告知不實,恐怕會解除契約而產生消費爭議。
保險契約是最大的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因此要保人在投保健康險時,要依據要保書上的詢問善盡告知的責任,像是是否有5年內患有高血壓、癌症、最近2個月內是否有受傷、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道保戶的身體狀況,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的條件或者承保的費率等依據,如果要保人若告知內容隱匿、遺漏不說明、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的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同時保險公司須在知道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更嚴重的是,如果保險人帶病投保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已經成立超過2年,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對於投保前已經發生的疾病,不論契約成立多久,保險公司都具有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情事,金管會強調,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