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朱國榮「助跑」刑度過輕 邢泰釗指示北檢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大弊案的國寶總裁朱國榮去年9月8日突然沒有到派出所報到棄保潛逃,被調查局列為外逃通緝犯,並註銷及廢止其護照,涉嫌幫助朱潛逃的遊艇大亨周哲男及船長鍾明華等10人經台北地檢署偵公訴後,刑度最重的周哲男也僅有1年2月刑期;檢察總長邢泰釗指示最高檢與北檢研究後,今(11)日以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有疑,且刑度過輕,提起上訴,並聲請法院沒收價值175萬美元犯罪工具或追徵其價額。
周哲男等10人被起訴後,台北地院9月16日判周徒刑1年2月、船長鍾明華判刑1年,鍾的兩名兒子鍾佳融、鍾佳汶各10月徒刑。另朱國榮女友父親陳泰壽判刑10月、鑽石貿易商夫婦夏本杰與林郁芬夫妻各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陳泰壽妻子蔡宜伶與兒子、朱國榮祕書曾子育3人無罪。
最高檢與北檢研究認為,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多項炒股及內線交易罪,於案件審理中,棄保金額5億1700萬元逃亡,其未扣案犯罪所得逾2億餘元,且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6年確定,犯罪情節相當重大。
周哲男協助朱國榮逃亡海外,使朱國榮可在國外持續享有鉅額犯罪不法所得,逍遙法外,周哲男之行為,是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規定,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
一審判決雖認定周哲男「使朱國榮可順利潛逃出境、使朱國榮所涉案件之審理、執行等程序均受妨害、輿論譁然,朱國榮迄今行方不明,對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影響顯非微,犯罪所生之損害亦屬嚴重,當從重評價」,但最終僅判處周哲男1年2月,刑度過輕,且適用法律亦有疑義。
最高檢與北檢研究後達成共識,就本案適用法律有疑義且量刑過輕部分,台北地檢署妥適提出上訴。周哲男搭載朱國榮潛逃時所搭乘之遊艇,是案發前剛以175萬美元購置,搭載朱國榮逃亡菲律賓,隨即將遊艇駛至蘇比克灣委託出售,是該遊艇顯屬本案之犯罪工具。分案查明犯罪工具流向,並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避免周哲男繼續利用該遊艇犯罪或變價獲利,確實打擊犯罪,預防再犯。
照片來源: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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