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樂天女孩私接商演「經手2600萬元」…前經紀人陳元凱遭羈押禁見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陳元凱(史丹利)被羈押禁見。(圖/翻攝自樂天女孩YT)
陳元凱(史丹利)被羈押禁見。(圖/翻攝自樂天女孩YT)

職棒樂天桃猿前領隊浦韋青、前經紀人陳元凱遭球團檢舉,安排旗下啦啦隊樂天女孩私接商演牟利,經手金額近2600萬元。檢方複訊後,諭令浦韋青50萬元交保,陳元凱則因有滅證串證之虞犯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今(1)日凌晨開庭後,裁定陳元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桃園地檢署30日指揮廉政署兵分多路,搜索浦韋青、陳元凱住家、辦公室共5處,另搜索黃泓霖、張于庭、林金東住家及實際經營之冠誠公司、昱巧實業社及安東尼公司處所共7處,總計搜索12處,一共約談15人到案說明,一直到31日上午才將浦韋青、陳元凱以「被告」身份移送桃園地檢署複訊,檢方諭知浦韋青50萬元交保;桃園地院今凌晨開庭後裁定陳元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桃園地院說明,被告陳元凱經訊問後坦承有刑法背信、業務侵占的客觀行為,並依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顯示,足認陳男的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審酌,此案尚在偵查,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未經告訴人經手的金額已近新台幣2600萬元,目前告訴人尚在陸續整理、確認受陳元凱和他經營的公司名義所侵占的金額,以及涉嫌背信行為的商演活動。

再加上台灣樂天棒球隊公司內部其他人員實際涉案程度尚未全部釐清等情況下,陳男顯有勾串其他共犯、證人之虞,並依卷內所載被告與同案被告浦韋青間對話紀錄內容以觀,亦有湮滅證據之虞,是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原因。

法院考量,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的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的程度,應認難以透過其他侵害較少的手段擔保後續偵查程序的進行,因此認為有羈押必要,應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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