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每年逾300件租賃消費糾紛 立院法制局籲加強契約公證推廣
根據統計,2015年以來,平均每年約有300多件的租賃消費糾紛事件,包括巧立名目亂扣押金、提前解約趕人、房屋損壞不修繕等情況,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現行租賃契約分為消費及非消費關係,其適用法律規範不同,建議相關機關審慎檢討是否有調整必要,同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廣契約公證,以避免日後訟累
內政部2020年住宅普查全國租賃家戶約87.6萬戶,推估全國租屋人數約有245萬人,平均每年租賃消費糾紛則有300多件,目前多數租賃糾紛案件主要係透過消費爭議調解,經鄉鎮市區調解則為少數。量外,2018年4月將住宅租賃爭議納入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以來,仍未有作成調處結果案件,致其效用備受質疑。
現行《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租賃契約是否具消費關係為區分,具消費關係者,始得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但消費者保護法欲規範的出租人係企業經營者,目前尚非全部的住宅租賃契約均可被認定具消費關係而有消保法之適用。
此外,消費爭議調解僅限由消費者即承租人提起申訴調解,出租人則無從適用,僅可循鄉鎮市區調解或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處理。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規範的住宅租賃契約,符合最終消費的要件;且出租人既與承租人訂有一定期間的租約,並於租期內依約定日期連續受領租金,現行租賃契約認定是否據消費關係的法令,相關機關應檢討是否有維持必要。
另外,不論是消費爭議調解或鄉鎮市區調解,若一方拒不出席或調解無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最終僅能循訴訟途徑解決,徒增當事人的時間與勞費;若租賃契約已依公證法辦理公證並載明前開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者,當事人即得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須受制於他方是否配合,即可快速解決紛爭並免除訟累,建議主管機關廣為宣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