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托裁罰公告名單近一年未更新,影響家長知的權利,間接危害幼童安全

文:林月琴(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

10月7日的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立委質詢教育部與衛福部關於「幼托機構與人員的違規裁罰公告名單不完整」的情形。所謂公告不完整包含以下兩個層面,一為中央與地方以及衛福部與教育部,彼此公告名單有落差;其二則是各地方政府內部對於案件認定的問題,因該案件未達情節嚴重而未公告。

筆者使用政府平台查詢政府釋出的公告名單,深究上述現象有以下發現:

各縣市公告裁罰名單步伐不一致,有縣市近一年名單未更新

無論是衛福部的「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網」或是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兩個中央的裁罰公告平台資料都落後於地方縣市官網的公告。原因是中央的整合性裁罰公告平台,是由地方政府自行登錄與更新裁罰名單,因而每個縣市的更新頻率全視其承辦單位的作業速率,積極的縣市更新得快,消極的縣市則更新得慢。

中央政府回應家長的需求,建立整合性的裁罰公告查詢平台固然是一種積極作為的展現,但若是中央網站所呈現出的裁罰名單未及時更新,將使得家長以為不在裁罰名單上的園所或幼托人員無違規紀錄,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將孩子送托,因而讓孩子陷入風險之中。

以台北市為例,根據筆者於7月使用平台查詢,發現有近一年的名單尚未更新,換言之,家長在選擇托嬰中心與保母的期間,無法獲得最新的違規資訊,使得潛在的兒童安全問題就像未爆彈一般的存在,這些裁罰公告因時效性問題,失去其原本的意義及功能。

政府回應不積極,名單只是小問題?

事實上,幼托裁罰公告未即時同步,已非近期才受到關注,早在各級政府的相關會議中被指出。

臺北市議會於108年年底曾有議員質詢過該市社會局關於幼托裁罰公告未於「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網」更新一事,當時市府方面的回覆為,待判決確定後,社會局將會「即時」於衛福部的網站上更新登錄。然筆者於今年7月在「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網」上查詢,卻未見該市有更新名單。時隔市議會質詢已逾半年,依然無更新,累計將近一年的名單未更新,顯見市府方面的不重視,其承諾也有如雲煙,隨著時間消散。

中央方面,對於10月7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的質詢,教育部的回應是,會再要求各縣市政府,衛福部則是會再發函予各縣市政府,對此,我們期待此次兩部會,能夠著手解決中央與地方幼托裁罰與公告整合度不足的問題。

部會間的代溝?以兩歲劃分的楚河漢界

臺灣目前學齡前兒童的照顧與教育依據年齡分屬兩個部會管理,未滿兩歲由衛福部管理,兩歲以上至學齡則歸屬教育部。

在法規部分,衛福部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育部則主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明顯的劃出兩部會所管轄的對象與法規,但也導致學齡前兒童的照顧與教育在政策上缺乏統整性,在未滿兩歲與兩歲以上的年齡間產生一道鴻溝。

根據靖娟基金會統計衛福部托育人員登記管理網的裁罰公告,2015至2020年9月,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人員的部分,違反《兒少法》第49條者(涉及對兒童身心虐待),機構五件,托育人員46件。

然而,教育部近期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上新增的裁罰公告中,僅公告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幼兒園,卻未見違反《兒少法》之人員或機構之名單。《幼照法》在2018年修法,針對幼托機構違反《兒少法》第49條、不當管教或性騷擾兒童,除罰緩外,更要求公布行為人姓名。修法後過了兩年,至今無相關名單公告。

雖然上述未公告兒虐行為人與機構名單,看似是教育部的疏忽,然背後突顯出的是衛福部與教育部兩部會間,對於共同的托育安全議題,在幼托人員/機構虐童問題的認知有所落差,沒有共識各自為政,在政策的運作上各行其事,缺乏整合的措施。

裁罰不裁罰?公開不公開?標準不一

幼托的裁罰公告除了上述問題外,更存在著地方政府對一事不二罰的誤解,因而未公告名單以及未裁罰案件。

首先,裁罰案件可歸究於政府承辦單位對於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的誤解,例如幼托機構發生虐童致死案件,由於已致死,因此案件以刑事優先原則進入刑案程序偵辦,而非以《兒少法》處置。因此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內容:「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採刑事優先原則,則以為同屬一事不二罰原則,卻忽略同項後段內容:「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根據法務部於107年的行政函釋所示,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虐童者同時涉及《兒少法》第49條所列危害兒童之行為,依據《兒少法》第97條得「公布姓名或名稱」,為第2條第3款關於「影響名譽之處分」,其屬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中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規定,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因為此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兒少法》第97條者,不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主管機關仍得依《兒少法》第 97 條規定,裁處公布姓名或名稱。

其次,未裁罰事件常見的原因為未至「情節嚴重」,因而未給予裁處。今年9月媒體報導,某知名私幼發生老師逼迫孩童吃嘔吐物、強行拖拉幼童撞桌角、甚至威脅要剪舌頭,導致孩子不僅有外傷、情緒失控甚至有血尿的情況。家長向教育局陳請,並提供驗傷單、照片等資料給教育局,此案由教育局呈報至社會局裁處,但社會局認定老師沒有不當行為,因此沒有給予裁處,老師依然能夠繼續執業,也不會被登錄於不適任教師系統中。

由於情節嚴重視各縣市承辦單位的評估判定,導致案件經常出於主管單位認為情節不至於虐待,未給予裁處。相反的,也可能形成獵巫行動,將老師的行為誤解為虐待。不過對此爭議,目前衛福部正在草擬中央的裁罰流程與標準,制定一致性的判定依據,以期改善當前無明確裁罰準則致各縣市各自判定的狀況。

不失最初的美意,讓幼托裁罰公告平台發揮應有的功能

幼托裁罰公告不完全的問題,關乎家長對收托園所的選擇,直接影響到家長知的權利,間接危害到的則是幼童的安全。且超收、進用未具教保資格人員等各種違規的揭露,也是給予業者警告的一種方式。完善幼托裁罰公告系統,提高中央與地方的整合度,才能發揮裁罰公告平台的效能。

筆者在此向衛福部與教育部提出三點建言:

中央應加速裁罰與公告的統一標準,讓各地方政府承辦單位遵循。

訂定各縣市政府更新「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網」與「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公告的流程,要求裁罰確定後應於幾日內公告,且不僅是縣市政府官網,亦須於中央的裁罰公告更新,特別是規範更新頻率。

衛福部與教育部在托育安全上應商議出共識,對於《兒少法》的裁罰與公告應有一致的方式。

有人認為,對於幼托機構的裁罰公告,等於是給托育人員與園所貼標籤。

以超收為例,將孩子送托的家長大致上可依對超收的態度,分為兩種不同選擇的群體:一是在意幼托機構是否有超收現象,不選擇有超收的機構;另一則是縱使知道孩子的送托機構有超收甚至多次違規情況,卻因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托育資源能夠選擇,依然將孩子送托,家長默許園方超收,反而擴展了違規的普遍性,更是鞏固其合理性。

因此,幼托的裁罰公告的揭示,除了滿足知情的需求與權利外,更有政府昭告園所違規行為嚴重性的作用,提升這些家長對園所違規的重視,降低其將孩子送至超收園所的意願。

追溯源頭,以上現象皆透露出長久以來所爭論的問題:公共托育資源不足,特別是公托與公幼,而增設公共托育資源也是許多團體所提出的訴求,還望政府能夠正視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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