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照法》修正三讀通過 不當管教最高可處60萬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資料照)

根據衛福部統計,2018年至2020年兒虐通報數從7.3萬件增加到8.3萬件,不當管教、兒虐事件時有耳聞,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將處以新台幣60萬元。

《幼照法》現行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體罰幼兒,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當管教則處6000元到3萬元的罰鍰。

三讀條文提高罰鍰額度,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行為,情節重大者,將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且會公開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針對像是超收幼兒情節重大、師生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等,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罰鍰則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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