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到店」不算代理收付 蝦皮如何閃過金管會佈下的「金流納管」大網?

第三方支付業者「樂購蝦皮」免納入金管會金流監管,全因蝦皮廣設「店到店」。(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負責處理蝦皮電商平台金流的樂購蝦皮,近年因大力開設「店到店」服務,從原本的「線上代收」拓展至「實體代收」,金管會指出,由於實體代收不須納入第三方支付代理收付日均餘額計算,使得樂購蝦皮代理收付日均餘額已連續2年低於10億元,距離申設電支執照20億元的門檻越來越遠;但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接受《信傳媒》電訪回應,金管會銀行局根本是錯引法條,為蝦皮違法開脫。

依現行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是由數發部監管,但若是第三方支付業者代理收付交易款項年日均額超過20億元,需要「升級」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執照,改由金管會進行監管。

樂購蝦皮去年日均餘額未達10億元,未達金管會金流納管門檻

根據金管會每年年初都會針對第三方支付業者,調查上一年度代理收付日均餘額的情況,其中,根據最新調查結果顯示,沒有第三方支付業者代理收付款年日均餘額超過20億元;而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則有7家,包含Line Pay(連加網路)、拍付國際(Pi拍錢包)、藍新科技、綠界科技、富胖達(foodpanda)、UberEats(優食台灣)、91App(玖易宇軒);但外界相當關切的樂購蝦皮卻並未上榜。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蝦皮的代收付款年日均餘額從2021年逾10億元,但2022年降至10億元以下、2023年仍然未超過10億元門檻;他分析,主要是因為蝦皮近幾年廣開「店到店」,不需要透過代收,自己就能收款,「並沒有假手他人」。

金管會進一步解釋,根據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是指,架設網路平台做「線上代收」;由於樂購蝦皮是幫蝦皮電商做「線上代收付」,因此是屬於第三方支付的業務範疇,但是蝦皮電商開設「店到店」自己做「實體代收」,等於不需要再透過樂購蝦皮代收款,也使得樂購蝦皮代收付年日均額降低。

另外,據了解,蝦皮電商開設「店到店」服務時,就向經濟部登記業務內容包含便利商店業,但此金流方式就不在電支納管的範圍內。

樂購蝦皮取代蝦皮支付,又透過「店到店」不納入代理收付

為什麼外界如此關注樂購蝦皮的動向?

事實上,樂購蝦皮的前身是蝦皮支付,早在2019 年蝦皮支付的代收代付金流日均餘額一度高達31億元,達到應納管門檻,依法須增資並申設電子支付機構受監理,但因中資疑慮,未能獲得經濟部投審會增資許可,因此金管會在2021年8月廢止蝦皮支付電子支付業務許可。

隨後蝦皮就將金流業務轉給同集團的「樂購蝦皮」,取代原有的「蝦皮支付」,被外界質疑是「左手換右手」;經濟民主連合(簡稱經民連)也質疑,金管會在2021年修法將第三方支付申請電子支付的門檻,從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是為樂購蝦皮放寬電支執照門檻。

如今又透過開設許多「店到店」實體據點,自行收款即可,不需要再透過樂購蝦皮代收款,因此不必計入第三方支付日均餘額內。

賴中強批:銀行局錯引法條,為蝦皮違法開脫

但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明明一樣是代收付款,蝦皮電商「店到店」實體代收卻排除在納入第三方支付代收付款年日均餘額計算之外,使得樂購蝦皮在未達到20億元門檻的情況下,也不用受到金管會金流納管。

長期關注蝦皮金流納管議題、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接受《信傳媒》電訪時回應,「金管會銀行局根本是錯引法條,為蝦皮違法開脫!」

賴中強指出,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對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定義,並沒有限定是以電子支付方式線上收款或是實體收款,也就是說,不管是哪種方式收款都算是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甚至第五條,非電子支付機構若要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也規定,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且未經營其它業務,賴中強說,這裡所謂的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也沒有限於線上還是實體收付。

賴中強痛批,金管會一再違法幫蝦皮開後門,從最早允許樂購蝦皮取代蝦皮支付、「左手換右手」,再者,2021年金管會統計樂購蝦皮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時僅計算當年度的最後一季;第三,將第三方支付業申請電子支付門檻,從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如今又發明蝦皮店到店實體代理收付不算代理收付,根本是一再違法維護蝦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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