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知恥近乎勇,NCC別再嘴硬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NCC於兩年半前決議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之處分,並要求NCC應依判決意旨做出適當之處分。(中央社,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NCC於兩年半前決議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之處分,並要求NCC應依判決意旨做出適當之處分。(中央社,資料照)

褚瑞婷

一一二年五月十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NCC於兩年半前決議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之處分,並要求NCC應依判決意旨做出適當之處分。對於北高行的判決,NCC也迅速地提出「強硬」回應,聲稱是以「專業判斷作成駁回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直指北高行判決未能尊重獨立機關專業判斷,中天就算「重新計算後分數仍是不及格」。

換句話說,NCC認為北高行的判決侵犯NCC作為獨立機關的權限,使用哪個評分表應該是主管機關的治理權限,北高行不可置喙。但是,為什麼NCC可以主張「換了評分表也不會過」?

NCC再度提出中天換照未過的原因,包括大量申訴與違規、內部控管與自律機制運作失靈、新聞台受到不當介入、無法排除大股東與外界對新聞不當干預、以及未能改正前次換照的違規情事等。NCC指出,就算部分申訴已遭法院撤回,但其他違規情事仍在,調整評分表的比例也無法改變不予換照的事實。

筆者在此想稍微離題,討論憲法法庭在今年三月召開誹謗除罪化的言詞辯論庭,針對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對於「真實惡意」及誹謗罪認定的議題。這個議題主要是討論如何認定不實的內容與行為是否在真實惡意的前提下,去造成被害者的名譽受損。其實,去年好萊塢明星強尼戴普與前妻安柏赫德的世紀官司,最難辨明的爭議點也就是如何證明「真實惡意」是否存在。

在辯論庭中有學者認為,如果處罰以「善意發表言論」為前提,且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將可能造成言論自由的限制,因為實務上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並不一致。同樣的,強尼戴普的律師團更是在非常高度嚴謹的證據與程序下,才證明安柏赫德「真實惡意」的實質存在,因為要處罰的是「真實惡意」,而非錯誤或偏頗訊息。

可惜的是,或許是政府跟人民都過於害怕假新聞或假訊息的危害,讓民眾對電視新聞的需求走向「務必正確」的標準答案.但這樣其實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新聞媒體會害怕因為錯誤報導被申訴而受罰,開始尋求安全或單一化的新聞內容及報導方向。然而,這完全不符合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原則,更不是新聞自由應該有的樣貌。

NCC裁罰中天的內容違規案已經多次被法院撤銷原處分,都是程序不當的問題,而NCC面對法院判決卻仍然固執己見,不知檢討,屢屢敗訴只是剛好而已。再說,NCC認為中天被不當介入,亦無法證明可以排除大股東介入新聞台,但這兩個疑慮卻都在鏡電視執照申設案的爭議中出現,NCC要怎麼解釋在撤照與發照之間,「你行我不行」的模糊地帶呢?

總的來說,從法院屢次對NCC審議案件的程序問題提出檢討,就表示NCC引以為傲的「依法行政」的確有問題。面對這次中天換照案的一審敗訴結果,NCC不要再嘴硬,不該用冥頑不靈的態度來回應各界批評。知恥近乎勇,現在應該要痛改前非,重新審視在中天換照案的執法過當之處,才是獨立機關應有的專業判斷。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組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