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婉君觀點:從oBike退出新加坡市場看共享經濟發展趨勢

在台灣也有提供營運的無樁式共享單車oBike,於今年6月28日在臉書上無預警投下一記震撼彈,宣布退出在新加坡的營運服務,理由是因為新加坡政府對共享經濟業者的限制越來越嚴格。

無樁式的共享單車最大便利性在於可以隨騎隨放,但便利性的結果卻造成新加坡路邊隨處可見放置凌亂的oBike,使得新加坡交通管理局(LTA)於今年3月提出新停車位法,要求無樁式共享車輛業者應申請營運執照,並規定現有業者如未提出申請或未取得營運執照,將於2018年7月後勒令停止營運、未來將可能面臨鉅額罰款或甚至刑責。

依據新規範,LTA將審酌業者對使用者依法停放車輛的管理力、相關服務規定、車輛停放空間及數量、業者管理車隊的歷史紀錄等客觀因素,以決定是否發放營運執照。LTA並進一步提出下列的規範架構以期有效管制共享單車隨處置放的社會亂象,包括:(1)限制業者的車輛規模及佈點範圍,但若業者能順利管理車輛投放亂象則得擴編車輛規模;(2) 業者將受行業標準限制,如業者有違規情事,LTA將對該業者實施處罰,包括縮減車輛規模、停止、撤銷執照或罰款;(3)業者應確保使用者會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區域,否則將對使用者收取罰金,而違規的使用者名單會提供給其他業者並可能被禁止使用共享車輛服務。

中國共享單車亂停形成亂象。(美聯社)
中國共享單車亂停形成亂象。(美聯社)

中國共享單車亂停形成亂象。(資料照,取自美聯社)

不僅新加坡政府對共享單車採取管制,2017年中國境內的共享單車業者曾經佈點超過2,000萬輛,融資總金額超過人民幣200億元,創造出中國的共享單車盛世,但也連帶造成各地車輛隨意停放的亂象,並出現用戶資金和資訊安全風險等問題。因此中國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8月發布「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共享單車之管理應由各城市發布政策,且應使相關業者有合理的投放機制、推行單車投放地點及建設,亦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實行用戶實名制註冊、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保險機制、將使用者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等營運限制、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採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且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提供支付服務,可見中國對共享單車服務所伴隨的問題及後續發展高度重視,並引發共享單車業者的倒閉潮,知名業者如3Vbike、悟空單車以及小藍單車均已倒閉,僅剩ofo、摩拜單車及幾家業者還在中國市場競爭。影響所及,原被媒體喻為「中國共享單車生產第一鎮」的天津王慶坨鎮,如今只剩下300家共享單車生產者,讓媒體及大眾開始質疑共享單車是否淪為「過剩單車」。

共享單車oBike占用機車格惹民怨。(杜兆倫攝)
共享單車oBike占用機車格惹民怨。(杜兆倫攝)

共享單車oBike占用機車格惹民怨。(杜兆倫攝)

台灣同樣出現oBike隨處停放的現象,各地方政府面對共享單車的態度各有不同,新北市政府禁止oBike等租賃腳踏車停放於部分行政區、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的機車停車格、機慢車停放區及騎樓等停車位,若oBike擅自停在這些區域將會被強制拖吊。而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雖然禁止腳踏車違規停放在禁止停車的騎樓、人行道或慢車道,但並沒有強制拖吊或禁止oBike停放在機車格或自行車格內。

台北市政府並已提出「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共享運具」定義為「供不特定人以智慧型行動裝置或自動服務導覽機等設備,透過共享運具經營業開發之應用軟體租賃其所有之無人化管理運具(包含共享小客車、共享機車、共享自行車)」,並要求共享運具租賃服務的業者必須向交通局申請營業許可,且規定業者提供的共享運具的數量、安全標準、企業責任、押金以及責任保險等,目前草案尚在議會二讀階段。

新型態的共享經濟模式發展如火如荼,但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卻使各國政府無法袖手旁觀,甚至曾有網路報導共享單車被任意停放在紐西蘭火山口的亂象。雖然共享經濟起於新創業者從社會問題中著眼,提出資源共享的解決方案,企圖解決眼前資源分配落差的社會問題,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卻可能因使用者的使用情況而製造新的社會問題。

相較於新加坡政府的快步調,台灣相關法規仍在研擬中,而國內的共享經濟業者、專業人士、學者及研究機構等也自發性組成「社團法人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希望能建立產官學各界溝通平台、凝聚社會對共享經濟的共識、加強台灣與國際共享經濟團體交流合作,並協助政府研析與社會和諧共榮的法規政策,以期在促進新興經濟模式發展之際,能與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市民權益間取得衡平,如今OBike因政府管制趨嚴而決定退出新加坡市場,是否意味著共享經濟的發展,在衡平利益間遭遇難以克服的瓶頸,亦或只是短暫磨合適應期的正常現象,台灣共享經濟業者以至於政府如何看待oBike的決定及得到何種啟發,均值得注意觀察。(推薦閱讀:20輛oBike葬身三芝八連溪!廠商火速開告

*作者廖婉君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共同作者張嘉予及辛宇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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