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論戰/釋憲聲請人:生命權不可恣意剝奪

72歲的死囚王信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72歲的死囚王信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卅七名死囚的聲請書中指出,至二○二○年止,有一四四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死,約占國家數七成,指依公政公約、聯合國大會和人權委員會、歐洲人權公約等觀點,我國死刑違憲,除非在戰爭等特殊時期才能使用死刑。

憲法法庭此次以年紀最長、七十二歲的死囚王信福為主案,併其他卅六名死囚聲請案一併審理,聲請理由中直指,死刑剝奪受刑人生命權,也同時侵害人性尊嚴,屬於對基本權核心本質的侵害。

聲請人更引這幾年大法官多次在憲法判決中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生命權既不可「恣意剝奪」,司法審判因無法確保絕對客觀與正確性,從生命權受絕對保障角度,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恣意剝奪」。

殘殺追求對象一七六刀的王鴻偉,在聲請書上稱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違反平等和比例原則,並說被害人的人權應由「國家」透過完善的補償與救助管道保障。王主張生命權是一切基本人權的前提,剝奪生命權的死刑,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的手段,並說死刑是讓人從「有人格」變成「無人格之物」,違反了比例與平等原則,要求宣告法條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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