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釋憲開庭言詞辯論 死囚委任律師: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召開一整天的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37名死囚訴訟代理人李念祖指出,憲法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結束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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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律師李宣毅說,把他一手帶大的阿嬤遇上搶劫,死在街頭,當時他有強大意圖想殺了犯罪行為人,想要復仇。進入大學後,仇恨之火終日焚燒著他。但後來,他漸漸意識到想要追殺的不是那個被告,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止悲劇再度發生。

牽動死刑存廢的死刑釋憲案23日開庭,37名死囚全數聲請,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率領3名檢察官出庭,說明死刑存廢立場。後左四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中央社)
牽動死刑存廢的死刑釋憲案23日開庭,37名死囚全數聲請,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率領3名檢察官出庭,說明死刑存廢立場。後左四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中央社)

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念祖、李劍非、李宣毅進行開庭陳述。

李宣毅指出,死刑的存在讓國家怠惰,疏忽犯罪成因的追尋定讞後被害人的照料有所疏忽,沒有人可以代表被害者。他於1996年高中暑假,把他一手帶大的阿嬤遇上搶劫,死在街頭,當時他有強大意圖想殺了犯罪行為人,想要復仇。進入大學後,仇恨之火終日焚燒著他。

李宣毅表示,每一個人都是來自母親子宮的天使,為何最後卻培養出令人痛恨的罪人。如果可以了解犯罪者墮落的過程,為何執著於殺掉墮落的天使,忽略了誘惑的撒旦。如果可以追溯犯罪的成因,國家系統的失能會不斷被發現,進而修復。

牽動死刑存廢的死刑釋憲案23日開庭,37名死囚全數聲請,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律師李念祖(圖)擔任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中央社)
牽動死刑存廢的死刑釋憲案23日開庭,37名死囚全數聲請,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律師李念祖(圖)擔任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中央社)

因此,他漸漸意識到想要追殺的不是那個被告,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止悲劇再度發生。阿嬤的死是提醒大家擁抱身邊的人,唯有緊密聯繫人與人的關係,放棄歧視、排除身邊的人,犯罪成因才有滅絕的可能。不要再用暴力回復暴力。死刑的廢除不是源自歐洲的人文思想,而是一個痛苦過久的人的反應。

他說,創傷需要國家建立有效的系統來協助,雖然很難,死刑的存在降低國家步上艱困道路的決心。為了更美好、更安全的社會,應該要直接面對問題,而不是藉由死刑來逃避。

李念祖指出,死刑侵入身體、強加痛楚、剝奪生命,以嚇阻與應報來維持社會秩序,他質疑是否有正當性。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作用,難以確知,為了增加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是否合乎比例,答案取決於生命的價值為何。大法官釋字576號解釋早已確認「生命無價」。

李念祖說,法官有一句名言「求其生而不可得」,這句話不過就是說「非殺不可」,但也是結論,沒有理由,這是社會防衛。受刑人完全置於公權力控制之下,長期監禁足以防衛社會,剝奪生命不是正當理由。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下令或動手實際結束他人的生命,將生而平等的活人變成屍體,一個人不會因為是法官就高人一等,有資格下令或動手殺人。

此外,李劍非表示,死刑的正當理由中,最常聽到的是以多數民意支持作為基礎,但正如釋字748號解釋揭示,基本權的保障為憲法的基本職責,人性尊嚴、生命權的剝奪與界線是重要的基本權問題,釋字第603號解釋也提到,雖然民意調查能作為解釋參考的事實資料,但不能作為論斷憲法意旨的依據。

他說,法務部2018年的民調也顯示,56%民眾同意有條件廢死;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多次在報告中承認,人民會因配套措施改變態度。德國在廢死時,民意是支持死刑的,一直到20年後才改變,可見民意會隨著政府推行的替代方案而改變。

李劍非表示,法務部已多次確認,有包括較長的有期徒刑、特殊無期徒刑、保安監禁及終身監禁等替代方案。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及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的報告中,均以說明無期徒刑或較長的有期徒刑是廢除死刑的有效措施。他認為,早在20年前台灣就已經有了替代方案的研究和準備,但政府一直以無條件廢死的命題與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

他說,同性婚與通姦罪除罪作出解釋前,民意都是多數反對,但終究會理解大法官對憲法的基本價值的維護。

死刑存廢為社會矚目議題,尤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廢除死刑或執行死刑成為焦點。目前有37名死刑犯尚未執行,他們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平等原則等,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牽動死刑存廢的死刑釋憲案23日開庭,37名死囚全數聲請,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率領3名檢察官出庭,說明死刑存廢立場。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在開始前準備相關資料。(中央社)
牽動死刑存廢的死刑釋憲案23日開庭,37名死囚全數聲請,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率領3名檢察官出庭,說明死刑存廢立場。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在開始前準備相關資料。(中央社)

憲法法庭訂於上午10時起進行一整天的言詞辯論,邀請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法務部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現場開放旁聽並進行網路直播。

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中,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三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

根據憲法法庭規畫,上午10時開庭先由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法務部代表開場陳述,隨後安排專家學者、鑑定機關及團體代表發表看法;接著進行交互詰問,由聲請人方詢問法務部、專家學者、鑑定機關及團體等,接著由法務部詢問聲請人、專家學者、鑑定機關及團體。下午2時30分開始進行大法官詢答90分鐘,最後由聲請人、法務部各進行15分鐘的結辯。

憲法法庭已公告兩造爭點題綱,包括「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爭點也包括,死刑制度追求的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的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的效果,是否為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此外,假設「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根據憲法,適用的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而本件聲請案件終局判決所適用的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盜、擄人勒贖等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再者,爭點還包括,在死刑的配套程序方面,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才能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因此,憲法法庭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對死刑釋憲案做出判決。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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