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讓惡人輕賤生命
[FTNN新聞網]文/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又有一名警官執勤中殉職,被試圖逃逸女性吸毒者強行拖行,並惡意擦撞路邊護欄,傷重不治;大法官「實質廢死」,讓惡人輕賤生命,不把別人的命當一回事。
這位女性吸毒者在拖行警察的過程,腦袋是否有這樣一絲念頭:賭一把,能逃就逃,反正殺一個人不會判死;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用美工刀殺人的少年,行兇時是否也有這樣的念頭,殺人沒關係,我未成年,不會被判死;甚至2021年高雄城中城大火46條人命,放火的「格格」,是不是當下也是這樣想,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燒死人也不會判死。
新北國中割頸案一審判決結果,行凶的郭姓少年與教唆的林姓少女,因為法律「保護」少年犯不得判死,所以只分別判刑9年及8年,但法律又「保護」少年刑事犯,服刑滿三分之一就得假釋,所以刑期9年8年,實際只關3年,殺人的少年與教唆的少女,不到20歲又可回到社會走跳,整個人生似乎沒甚麼影響,但被殺的少年的「人生」呢,3年,或許屍骨還未寒。
殉職警官是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長劉宗鑫,才30餘歲壯年,就在大法官「實質廢死」的10天後,臨檢發現車內似有毒品,要求駕駛陳女下車受檢,陳女拒檢並突踩油門往前猛衝,劉警官則抓住方向盤打算控制車輛,但反被拖行約三百公尺,駕駛陳女不但不停車,還將方向盤左偏,故意擦撞左側路中央施工護欄,導致警官遭撞擊後倒地,送醫不治,陳女開車逃逸。
駕駛陳女被捕後,查出吸毒,她表示逃跑原因是繳不出罰款;姑不論是否真的繳不出罰款,但就為不繳罰款,而輕賤人命,劉警官何其不值,陳女犯罪殺人手法就是蓄意致人於死,套句江湖話就是「往死裡打」,不留活口;請問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直接故意」。
大法官死刑釋憲有8道關卡,第1道關卡要判死刑只限「犯最嚴重之罪」,再請問大法官「直接故意」殺害代表國家執法的警察,算不算「犯最嚴重之罪」?法律正義要保護的是代表國家執法的警察,還是殺害代表國家執法警察的惡人、凶徒。
所謂「犯最嚴重之罪」充滿模糊空間,可隨律師一張嘴說黑道白,也隨法官自由心證而起伏,此外大法官還要求判死要「一致決」,審判過程各級法院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判死,惡人凶徒就可以逃死;現在社會流行吃齋唸佛,茹素避葷的法官不知有多少,誰要「沾血」?
有法界人士認為毒駕因而致人於死,依刑法185條之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毒駕致死可能不被法官視為是「直接故意」、不符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條件,不太可能判死。
毒駕致人於死是駕駛人在無意識狀況下闖禍,但拖行警官致死,犯案當下駕駛陳女腦袋可是清楚得很,被捕後表示就是因為沒錢繳罰款,所以強行逃逸不顧查案警察的安危;二者可不能混為一談,這是以後上法庭時,檢辯攻防重點,檢察官可要加油。
很多刑偵小說或影集,當殺人兇徒逍遙法外,或輕判後釋回,受害者家屬只好自己執行「私刑正義」,這是受害者家屬的救贖,還蠻讓讀者觀眾同情的,國家司法體系無法伸張的正義,只好自己來,換句話說,司法無法彌平受害者家屬心靈創傷,可能就會冤冤相報,再衍伸另一齣悲劇。
死刑是社會正義最後一條防線,對惡人自有其恫嚇力,大法官「實質廢死」,惡人只會更加肆無忌憚,反正不會判死,殺人或殺幾人又何妨;國家以「人權」為名,保護加害人,但被殺者生前的人權呢,國家有為其伸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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