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看板登舊寫真!雞排妹告醫美診所討150萬 「這原因」免賠定讞

雞排妹。翻攝雞排妹臉書
雞排妹。翻攝雞排妹臉書


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發現,高雄元和雅診所2019年間在騎樓前擺放的廣告看板上,竟刊登她剛成年時拍攝的寫真集照片,她主張對方違法使用肖像,求償150萬元、拆看板。不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認定,當年雙方以互換照片、醫美療程等方式簽訂合約,有不定期授權關係,且終止契約後,對方也拆掉看板,判元和雅不用賠;雞排妹上訴二審仍吞敗,元和雅免賠定讞。

雞排妹主張,她偶然發現,該醫美診所從2019年6月間起,在廣告看板上刊登她早年的寫真集「雞排妹 十八歲的禮物」中的寫真照片,當年雖然曾經合作過,但醫美診所到目前還在刊登照片,顯然已經違反兩造之間簽訂的肖像權合約授權範圍,侵害這些照片的重製權及肖像權。

雞排妹遂依《民法》規定,對醫美診所要求100萬元賠償、外加5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智財及商業法院一審判診所免賠,雞排妹不服,上訴二審。

醫美診所向二審合議庭強調,當初會這麼做,是因為雞排妹當初沒有依照合約規定,配合拍攝「術後照」,而是自行提供寫真集裡的10張照片供他們做行銷推廣,至於廣告刊版上的照片,可以展現雞排妹的美感,並沒有違約的狀況,而且早就已經拆除。

合議庭認定,雙方當年曾有合作關係,依據合約規定,由醫美診所提供25萬元醫美療程,換到雞排妹的10張照片作為「推廣醫美服務」之用,兩造之間就這些照片存在「不定期授權關係」,將照片放在廣告看板放置在醫美診所前的騎樓上宣傳,並沒有違反合約。

不過,合議庭考量,醫美診所在簽約超過7年後,仍舊使用這些照片設置大型廣告看板,與雞排妹的代言報酬「顯不相當」,又沒有事先徵詢她的意見,已影響合約信賴關係,也不符合2012年間,雙方議定以這些照片見證特定醫美療程的「契約目的」。

況且廣告看板並不是無法拆除,縱使合約沒有明訂「授權期間」及「何時終止」,也應該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254條規定,准許雞排妹終止這些照片的未來授權關係。

合議庭認為,雞排妹已經在2022年12月20日表示要「終止授權」,醫美診所也在當天拆除廣告看板,由於診所在這個時間點之前,是本於合約使用照片,因此,雞排妹不能用侵權、不當得利的理由,要求給付150萬元本息,據此判高雄元和雅診所免賠。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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