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時「海洋三法」草案出爐 海洋保護區須經長期研究佐證才可劃設

台灣海洋國土,過去幾年開啟了多起重大開發,但攸關海洋保育的「海洋三法」,竟然姍姍來遲,2019年11月20日《海洋基本法》公布施行,規定政府2年內應制定海洋空間規劃、生態系發展的相關法規,但攸關海洋生態保育的《海洋保育法》,因為經歷2021年「藻礁公投」與隔年外木山天然氣接收站(「四接」)的抗爭,相關立法工作一直到今天才獲行政院拍板。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海洋保育法》草擬的協調過程,海委會與學者專家、環保團體、海洋產業團體、漁業團體,召開過幾次協調會議,才會有今天的法律,她感謝大家相忍,支持《海保法》,未來立法院3黨不過半,海委會會本於溝通協調的立場,爭取各黨支持。

《海洋保育法》立法過程一波三折,2022年6月8日綠色和平、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正義基金會等9組民間團體,在行政院門口舉行記者會,批評《海洋基本法》2019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規定政府2年內應制定相關法規,但法定期限已過期半年多,政院版草案卻不見蹤影,環團當時要求,行政院應立即制定海洋三法,將海洋事務法制化;並訂定相關公益訴訟機制,勿淪為宣示性法規。綠色和平指出,台灣海洋保護區雖公告有8.17%,但實際上,這些保護區通通不及格,這數十年來,漁獲量下降超過50%,也有20類魚種的漁獲量更是減少超過90%,漁業產值減少279億。

賦予主管機關5大權限、提供2大公民監督途徑 設計有3保障

管碧玲表示,海委會繼去年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以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後,持續與各方協商海洋保育法草案並達成初步共識,希望「海洋保育法」能順利立法,海委會於108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該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在各界不同意見中尋求社會最大共識。《海洋保育法》草案是環保團體、用海單位等相關利害團體,在協商過程高度忍讓下形成這樣的共識,讓台灣可以站在更高度理想上推動海洋保育。

管碧玲強調,「海洋保育法」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不過,「海洋保護區」的劃設與「公告海域禁限制行為」,都需要踐行多方溝通協商機制,在劃設「海洋保護區」以前,必須由學者專家針對海域內的生物多樣性,進行長期的研究,因此,劃設的過程會「非常漫長」,必須有科學佐證才可劃設。

管碧玲特別以美國為例,強調美國總統拜登劃設「海洋保育區」,前後花了將近10年時間,因為它必須建立在生物多樣性研究基礎之上,有一定科學基礎,「我希望台灣的海洋保育區劃設不會這麼久」。

至於「海洋保育區」會不會影響基隆外木山四接等重大國家建設?管碧玲表示,個案的開發是否會影響到海洋生態保育,需要有足夠的科學證據,因此,針對個案她不便表態。

海洋保育署署長黃向文表示,目前台灣海洋國土將會劃設為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核心區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否則原則上禁止開發,未來《海洋保育法》完成立法後,針對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得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為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之權益,該法同時設計有3項保障。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為之。第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另外,該法也提供公民團體參與海洋國土保育的機制,該法除了賦予主管機關,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的權限之外,也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2大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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