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辦案侵害權利 俞力華遭判免除法官職務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曾任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無故延遲6個月以上案件高達45件,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的權利。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宣判,免除法官職務,可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

職務法庭指出,俞力華任職法官期間為民國97年8月19日起至107年9月9日止,107年9月10日辭職。

俞力華違失情形為任職法官期間,將一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本刑為5年以上,逕改為簡易程序進行,開啟簡易程序後,未實質進行任何審理行為,遲延2年多之久才結案。

俞力華在102年6月6日至107年2月1日任職桃園地院法官期間,負責刑事審判業務,未能妥善管理承辦案件進度,導致承辦案件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的案件達45件,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進行。

職務法庭綜合審酌他的行事態度、審判業務等情形,認為他不宜續任法官職務,而應予免除,可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並未剝奪他公務員資格,僅不能當司法官。(編輯:張銘坤)10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