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隆觀點》鋸箭法辦教育?(中)

新北市105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心植友愛頒獎典。   圖 : 張文隆/提供
新北市105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心植友愛頒獎典。 圖 : 張文隆/提供

[Newtalk新聞] 從1994年410教改大遊行以來,各方勢力像禿鷹一般不斷掠食後,台灣教育已經是千瘡百孔。要徹底解決台灣教育的崩壞,必須多管齊下。除了短期內我們必須重新建立有品、友善的校園,長期而言更需要調整學制,讓學生真正做到適才適所。茲先就建立有品、友善的校園談起。

一、打破紙上談兵的品格教育和友善校園比賽

新北市教育局2023-12-21於聯合新聞網刊登「廣告新聞」,斗大的標題寫著〈新北真有「品」!教育部「品德教育特色學校」獲獎校數3連霸〉。

不幸的是四天後(12月25日)新北市就發生震驚全國的「國中生遭割頸死亡事件」。新北教育局第一時間還向媒體侈言是「學生在中午下課時間偶發的衝突」,問題是新北市的學生當真感受如此嗎?不!割頸案發生後,就有學生跟我說:「割喉這種悲劇真的早晚會發生,我以前在○○國中就也覺得暴露在危險之中!」

這看似偶然,其實又是必然。新北市教育界本身就是滾燙的岩漿,各校只是透過各種包裝讓問題不要呈現出來。至於教育部那些品格教育、友善校園的獲獎學校,很多是「以說代做」,透過「寫文章、編作品」來爭取獲選為品格教育和友善校園的得獎學校。

品格教育和友善校園當是拿來實踐的,淪為紙上談兵自然是無比諷刺,歸根結柢就是長期以來教育界的偽善造成的。這些東西看在學生眼裡,究竟是教育,還是反教育?

二、扭轉溺愛縱容式的輔導與管教辦法

「教育之道無他,愛與榜樣而言。」辦教育能做到如此,不成功也難。但當今教育主管機關為了討好年輕人未來的選票,卻變本加厲要教師採取溺愛縱容式的輔導與管教方式。教育部頒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條規定如下: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隨著兒少權益日漸受到重視,我們不反對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改得更加以人為本。問題是權利與義務是一體兩面,當國家賦予學子更多權利時,亦要教導他們肩負更重的責任。不能「只享權利、不盡義務」,更不能「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問題是我們在這方面卻出現太多天坑!

以新北市為例,前新北市市長朱立倫、副市長侯友宜轄下的教育局於103年6月11日發函新北市各公私立高中職暨國中小與新北市私立崇義高級中學。

一、主旨為:

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有關「學生警告達27次或小過累計滿三大過,無法領取畢業證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二、說明如下:

學生若因校內獎懲有抵銷或累計之規定,對於不利學生之抵銷累計涉及學生受教權嚴重侵害(如:不給予畢業證書),依教育部所訂相關法令與參酌大法官解釋精神,仍應採嚴格解釋為宜,即「3大過」始構成未達畢業標準條件;其他懲處之累計(如:9次小過或27次警告)應非構成「未達畢業標準」之要件。

此後,我們習慣的「三支警告折抵成一支小過」,「三支小過折抵成一支大過」,不復存在。換言之,學生只要不犯真正的「大過」,「小過」、「警告」是可以無限暢飲的。

對於絕大多數學生而言,要記到大過是談何容易。至於記警告、小過因為無傷大雅,對學生而言僅剩榮譽感而已;一但學生被記到連榮譽感都沒了,那就標示校規中的小過、警告可以徹底作廢了!

因為即使被記千支小過、萬支警告,學生都無關痛癢,自然也就不用大費周章搞什麼改過銷過了。反正這不會影響升學,也不會影響畢業,就業工作當然也不受影響,在個資法保護下,企業根本不可能跟校方要到這些學習歷程。

與此同時,教育部不斷地修訂教育法規,更讓老師廢盡一切輔導與管教的武功。到如今,不要說老師不敢處罰學生,就連責罵學生都要小心謹慎,不然隨時會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輕則申誡、重則解聘。因為校園東廠隨時會啟動!所以現今老師對學生只能好說歹說、苦口婆心勸說,如果學生真的不願意聽,老師真的也不能怎樣,老師已經淪為保母的角色。至於學生,如果能自覺啟發,那是萬幸;如果放牛吃草,則是非常正常;因為還有學生則是讓社會教、讓法院教。

筆者一向重視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也一再將此信念耳提面命教導給學生。新北市教育局要做這種進步的解釋,當然令人歡迎。問題是要有配套措施呀!沒有配套就推出媚俗的政策,只會導致失序。

倘若新北市教育局無法想到適當的配套,又要符合法治精神,那應該回頭請教育部修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3條

1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2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3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將其中的「獎懲相抵」改為「獎懲相抵、獎獎折抵、懲懲折抵」,如此就不會有適法性問題,而老師也才有真正能教育學生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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