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秉鈞涉貪判緩刑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法院去年12月判張秉鈞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檢方不服,昨天提起上訴,檢方認為,既然法院認為張秉鈞行為不當,何來依刑法「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刑責事由,因此刑法減輕刑責的使用必須謹慎,不宜過度放寬。

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法院去年12月判張秉鈞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檢方不服,30日提起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法院去年12月判張秉鈞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檢方不服,30日提起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基隆地檢署今天表示,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提到張秉鈞和他的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詐領助理費用,行為非可取,顯然認為兩人都自始明知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用途,應該專款專用,卻利用職務機會,以詐術取得款項而私自運用,行為不端且居心不良。

地檢署指出,此案尚難認有何特別原因、環境,而足以引起客觀上一般人的同情,既然法院認為張秉鈞和張錦煌行為顯有不當,何來有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規定「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刑責事由,而予以2名被告減輕刑責。檢察官認為,此規定的使用必須謹慎,不宜過度放寬。

判決書表示,張秉鈞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共新台幣119萬2089元,張錦煌也在擔任3屆市議員期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共962萬5895元;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決張秉鈞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張錦煌則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法界人士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議員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由內政部解除職權或職務,由於基隆地檢署已提起上訴,此案處於判決尚未確定狀態,張秉鈞仍具有市議員身分。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