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障犯罪被害人,被害補償金20至180萬元 立院三讀通過修法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且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彰顯國家責任,並有遺屬補償金180萬元等規定;同時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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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廖瑞祥攝

司法改革基金會、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上午在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雖然肯定本次修正草案是立法以來改革幅度最大的一次,但也認為還是有不完善之處,呼籲法務部在新法通過之後,應該積極核發犯罪被害保護命令、調高補償金額度,主動提供被害人案件資訊、加害人逃脫、假釋等資訊等服務。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年(2023)1月5日召集黨團協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法案名稱更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此外,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三讀條文規定,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另外,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的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的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另外,犯罪被害補償金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來提供案件進度查詢、通知服務。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這些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這次修法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三讀條文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的處置。媒體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7日內,在該報導播送的原節目或同一時段的節目,或刊登報導的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移除、下架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媒體業者如認為報導無錯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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