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涉文宣品行賄 當選無效確定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施嘉華遭控參選議員以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方式行賄,經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彰化地院一審判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原審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核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判處施嘉華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涉文宣品行賄,台中高分院合議庭28日駁回上訴,判處施嘉華當選無效,全案確定。(圖取自施嘉華Facebook)
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涉文宣品行賄,台中高分院合議庭28日駁回上訴,判處施嘉華當選無效,全案確定。(圖取自施嘉華Facebook

檢方起訴書指出,施嘉華為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3選區(和美鎮、伸港鄉及線西鄉)縣議員候選人,為能順利當選,單獨或與父親施復興,對兩名代表候選人及1名村長候選人以贊助交付選舉文宣品當作賄賂。施嘉華等人共計製作及交付6500支文宣筆、2000個文宣打火機,以及5萬個文宣口罩,總金額合計新台幣13萬8000元,除要求對方及家人在投票時支持,也希望在競選時幫忙拉票。

檢方偵辦時,施嘉華又教唆共犯周男等人,在檢察官偵訊過程,就案情有關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檢方偵辦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教唆偽證等罪嫌起訴施嘉華等人。

彰化地院審理刑事部分,判處施嘉華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今年5月改判施嘉華有期徒刑3年1月、褫奪公權3年,教唆偽證罪部分上訴駁回。

民事部分,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一審判施嘉華當選無效。全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施嘉華雖否認對周男等人有交付賄賂行為,但依施嘉華在刑案偵查中的自白,及刑案偵審相關證據資料,足以認定施嘉華變相提供同等價額的現金而賄選,且二審判決有罪在案。合議庭審酌,原審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核無違誤,施嘉華上訴指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施嘉華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