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議員洪本成貪污免刑仍屬有罪 當選無效確定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洪本成曾因貪污罪獲判免刑,去年參選議員遭中選會認定無資格,他聲請假處分並連任成功,但被其他的落選人提告;法院一審認定免刑仍屬有罪而判他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前)曾因貪污罪獲判免刑,去年參選議員遭中選會認定無資格,他聲請假處分並連任成功,但被其他的落選人提告;法院一審認定免刑仍屬有罪而判他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17日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資料照)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前)曾因貪污罪獲判免刑,去年參選議員遭中選會認定無資格,他聲請假處分並連任成功,但被其他的落選人提告;法院一審認定免刑仍屬有罪而判他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17日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洪本成於民國88、89年間,擔任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因私下洩漏招標底價,並配合圍標廠商等方式,使特定廠商得標溪湖鎮公所工程,再索取工程回扣。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洪本成犯貪污治罪條例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因他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故判處免刑而判決確定。

洪本成先後當選彰化縣第5選區第19屆、第20屆縣議員,去年在競選第20屆縣議員時,被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無參選資格,經他緊急聲請假處分後獲准參選並連任成功。不過,縣議員落選人歐陽蓁珠因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彰化地院今年6月間一審審理後,認定免刑仍屬有罪,判處洪本成當選無效。

案經洪本成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洪本成提出抗辯指,修正前選罷法規定「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是指受「有期徒刑」的科刑判決,但他受「免刑判決」,不符合法條所稱「判刑確定」要件。

不過,合議庭指出,修正後選罷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的立法理由載明,為貫徹清廉參選本旨,不論法院判刑輕重,即便是判決免刑,依現行規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前選罷法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自應包括有罪的免刑確定判決在內,因此認定洪本成的抗辯不可採信。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洪本成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