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違反不表意自由 亟待自省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今年5月18日,台北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各自的官網,針對5月17日立法院內部議事程序爭議發布聲明。

北律會稱「立法院多數陣營就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的特別條例等案,於未經實質討論……以人數優勢強行表決通過部分條文,本會深表遺憾」;全律會則認為「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本會表達最嚴正的譴責」。

為發揮律師服務功能及參與律師懲戒,《律師法》第11條強制執業律師加入公會;基上,自詡為「在野法曹」的律師公會運作更應臨淵履薄。但該聲明內容未知會全體公會會員便逕自發表,又具有特定政黨色彩人士是否踐行迴避也有檢討的空間。

一、律師公會聲明「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針對上述兩則聲明,國民黨發言人認為是昧於事實、令人懷疑是否有政治力介入;民眾黨則指出律師不該淪有權勢者弄法之工具;民進黨則未有任何表示。

以上律師公會聲明不但輕忽多元意見,更強加特定立場給全體會員,無視會員「不表意自由」;以現今科技,線上開啟匿名表決,或由多數決決定聲明的妥當性並非難事,公會卻連這番基本民主程序都不願也不會落實。當律師公會一隻手指指責國會違反「正當程序」,四隻手指卻指著自己,背離了服務會員與律師自律的公會功能。

二、聲明忽略釋字342號多數意見。

全律會聲明引用釋字342號未被採納之不同意見,稱「在立法院必須先『議』後『決』」。然而,全律會忽略了釋字342號解釋多數意見:立法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否則應尊重國會。此外,兩則律師公會聲明口吻彷彿公會當天就在立法院現場,如此瞭若指掌的「事實篤定論述」究有何所本?

民國83年作成的釋字342號解釋背景為在野立委杯葛修法,霸占主席台。當時「在野黨立委蜂擁而上,搶奪文件,破壞設備,議場陷入極度混亂不堪的境地」。儘管如此,大法官仍認定程序「沒有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在109年憲一第5號中,民國109年立法院審議監察院人事案時,執政黨決議停止被提名人說明答詢並「逕付無記名表決」。然大法官重申該案程序「尚無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仍應尊重國會自律。大法官一再闡明盡量尊重國會自律原則,律師公會該不該率然指責國會運作?

三、律師公會應致力於提升律師專業與改革考選培訓制度。

相較與其對敏感政治議題發表立場,律師公會或有較任重道遠且迫切的使命。例如向美國律師協會(ABA)看齊,近期ABA討論了律師考試評量方法,認為現行的律師考試勞民傷財,因此或可考慮多元化執照考取管道。

此種考量實質平等的考試制度精進,值得吾等律師公會借鏡;此外,單純以狹隘的考科與齊頭式的分數評量有害於實質正義;1年僅1次的考試讓落榜考生坐待光陰流逝;不夠靈活的考試命題更與律師實務脫節,卻未看見律師公會發表聲明?

四、結語。律師公會應以法律教育、律師倫理、律師能力精進為首要任務。法律人對特定政治議題當然能有自身立場,但若以公會名義發言便須更為謹慎踐行民主程序。民國76年解嚴、民國80年終止動員戡亂後,在野法曹成為了從「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的重要推手,「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敬謹以此與爭氣的法律人共勉之。(作者為法律人、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