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靜遭拘提違反法律程序 監院促法務部檢討

監察委員王美玉、郭文東今天指出,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去年偵辦律師張靜涉嫌妨害秘密罪,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匿特權爭議,且傳喚、拘提張靜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美玉、郭文東15日指出,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去年偵辦律師張靜(圖)涉嫌妨害秘密罪,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匿特權爭議,且傳喚、拘提張靜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中央社資料照)
監察委員王美玉、郭文東15日指出,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去年偵辦律師張靜(圖)涉嫌妨害秘密罪,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匿特權爭議,且傳喚、拘提張靜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中央社資料照)

台東地檢署去年3月21日指揮台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和租給女友開美容美體沙龍店,並帶回電腦和監視錄影器,同時拘提張靜到案,以有串證之虞聲押張靜,不過因程序有疑義遭法院釋回。

王美玉、郭文東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4日通過所提調查報告,台東地檢署偵辦張靜涉嫌妨害秘密罪,檢察官聲請羈押,但台東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未以「被告」身分傳喚而拘提張靜,檢察官核發傳票、拘票不合法定程序而裁定駁回。

監委說,刑事訴訟法雖未強制規定,必須在傳票上記載身分別,但被告身分的註記涉及被告許多重要權利及程序正當問題,不可因警察以被告身分詢問,或偵查中檢察官有告知被告權利,就不在傳票中記載被傳喚人的身分。

監委表示,因現行傳喚被告、告訴人、被害人都是使用刑事傳票,宜在現行傳票欄位記明被傳喚人身分,或傳票例稿予以修正,在例稿格式欄位載明「被告」2字,避免爭議。

此外,監委指出,由於調查期間,搜索律師事務所並對相關物品進行扣押有無違憲爭議,憲法法庭在今年3月27日舉辦言詞辯論,調查意見指出,當律師非被告而是被告的辯護人或尚未受任為辯護人時,對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容易影響到民眾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監委指出,偵查機關為發現真實而發動對律師事務所搜索,與保障人民對律師倚賴權的人權保障,兩者之間如何平衡,憲法法庭將在6月16日宣示判決,盼透過憲法法庭宣告,實務發展現實可行且兼顧人權的方案。

調查意見指出,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並無傳票、拘票兩票齊發的違誤,但為避免爭議及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請法務部要求,除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急迫性例外情形,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外,避免發生同時開立傳票與拘票。

調查意見表示,台東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在收受提審及羈押案件後,立即進行2次訊問程序,程序中已分別明確指出提審及羈押程序,即時認定逮捕、拘提程序違法,而裁定釋放被告張靜,尚無延滯,不至有程序混淆的疑義。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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